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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企业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200元〜10000元第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工区、车间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或公司的主管部门决定(需要给予员工的奖励,超出本条例范围的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第三章处分第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4.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50元一500元具体参照《公司“三违”查处细则》执行第十二条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一10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或屡教不改的,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第十三条对因违章而造成的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给予主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200至400元或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00至200元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50至100元第十四条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工艺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企业财产遭受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其行为人的处罚
1.造成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1人并轻伤4人以上或轻伤7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①给予主要责任者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5%
②给予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③给予一定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一次性罚款200—300兀
2.造成重伤事故(1人至2人),多人轻伤事故(3人至6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①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用察看,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至5%
②给予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过错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至3%
③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50至300元
3.造成轻伤事故(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①给予主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50至300元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至10%
②给予次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00至200元
③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50至100元第十五条因违章导致事故影响生产,或发生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爆炸事故等,虽未伤及人员,但均可以根据其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第十四条条款执行第十六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可取下限额;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取上限额第十七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十八条对犯错误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具体实施操作,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