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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办固定资产管理,保障XX办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XX办资产保值增值和发挥应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资产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予以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办各个中队、股室第三条XX办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第四条XX办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监管体制,保障安全完整;完善会产功能,促进保值增值第五条我办资产实行管理制度按财务室管理下级股室的原则,实施XX办资产监管,履行职责XX办财务室,为我办资产监管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XX办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XX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负责指导和推进XX办资产管理各股室,应设立资产监管人员,对本室资产进行管理,对所属办公室资产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办公室协调与各个股室工作关系;协助财务室对各个股室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设兼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各股室,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所属犯罪的,由XX办财务室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股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核算,参照股室会计准则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办财务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如上级部门颁发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时,本办法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重新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第六条XX办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㈠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各类设备、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㈡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㈢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㈣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㈤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㈤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固定资产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㈠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㈣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㈤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八条XX办固定资产均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二章XX办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XX办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十一条各股室资产监管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XX办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XX办的,按XX办资产管理;由XX办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XX办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第十二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个股室资产监管、财务室和使用股室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行使职能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资产监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第十四条各股室资产监管人员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股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股室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十五条各股室资产监管人员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XX办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XX办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XX办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XX办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XX办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十六条各股室资产监管人员对XX监督管理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或工作岗位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工作岗位调动手续第十七条各股室资产监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使用股室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XX办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XX办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各股室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监管部门报行政法定代表人确定,同时报XX办财务室备案第十九条XX办财务室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对各股室资产情况进行统计,各股室须认真具实填报第三章XX办固定资产的处置及审批第二十条各股室所有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含出售、置换、赠与等)、开发(含联合开发)、出租、拆迁或改变用途和无偿调拨占用的,必须上报XX办财务室,按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上报材料需附的详细内容是㈠现有不动产的总体情况,包括产权、价值和使用情况等;㈡改变用途的详细理由,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等;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㈣党支部会议纪要或相关批准文件等;㈤XX办全体人员会议通过意见;徒)实施方案和规划;
(七)区域图方位;《XX办改变不动产用途申报表》第二十一条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不动产除外),股室的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细,由股室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签批权限是:㈠二年内有一次单价在1万元以内或总价值在3万元以内的,按管理权责报送财务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㈡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或单价、总价分别低于1万元、3万元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的,一律报送行政法定代表人审批;㈢各股室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须由本单位的财务室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XX办固定资产的管理权责第二十二条XX办固定资产的管理权责㈠股室的负责人负责预算编制、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产权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管理)㈡财务室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核算)㈢财务室和资产监管人员共同负责清查、盘点、统计工作㈣XX办资产监管人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对股室固定资产行使监督管理和指导职权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分析;制度建设及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核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等监管XX办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严防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XX办固定资产的管理权责㈠XX办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会计核算及清查、盘点、统计等项工作由各股室负责,其管理权责与XX办固定资产管理相同㈡股室的资产监管人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行使监督管理和指导职权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分析;制定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租赁经营、重大事项的论证和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等第二十四条财务室对各股室的资产监管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对各股室资产状况,可报请财务室经审会或聘请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第五章XX办固定资产管理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股室的资产监管人员都有管好、用好XX办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严防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按管理权责和管理级次,各股室在管理XX办资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股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㈠未按其管理权责(包括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㈡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变动的㈢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㈣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㈤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并用于经营投资的㈤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的
(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力、收缴资产收益的㈤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