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二版)第一部分增值税、财税〔201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财税
(202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0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三、大修房产免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未开征地区免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五、困难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6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六、医卫生机构房产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指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从2000年1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销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
八、个人出租住房减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6号)指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第三部分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指出,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占用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九、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四部分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3)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在未形成账薄前,暂不贴花;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H28号)指出,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H83号),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44号)指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根据财税〔2022)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指出,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9号)指出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六部分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4]20号)指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7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三、股权资产缓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四、补偿收入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57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五、失业保险金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指出,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五、根据财税
(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七、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税务小贴士
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税〔2022〕22号)规定,关于应税凭证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五)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1.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3.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4.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5.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6.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8.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以上条款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o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o
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向目标贫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在政策实施期间,如果目标贫困地区实现脱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第5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财税[202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指出,“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关于继续推进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学协会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和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财税2021年第13号》文指出,制造业(除烟草以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除烟草以外的制造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00%税前摊销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H■
一、《财税2021年第6号》文明确将《财税2018年第54号》文规定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即2022年企业依然可以享受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十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出台后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满足国家非限制非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在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即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文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即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十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房产税
一、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若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