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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国内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进一步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开展了本科学生校际互派交流(以下简称交流)学习工作第二条为规范国内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和专项学习的不同需求,开拓更广阔的交流空间,采取长、短期交流的学习形式
(一)长期交流学习即由我校与相关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后互派,派出的交流生到交流学校同一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跟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期满后按时返回派出学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长期交流生
(二)短期交流学习即利用寒暑假1-2周时间,以专题讲座或项目研讨的形式外出学习,交流结束后给学生认定第二课堂学分1学分短期交流学习的选派、日常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四条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第二章选派第五条选派交流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第六条选拔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流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三)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等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流生名单,并将选派交流生名单送交接收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五)互派名单无异议后,教务处报学生工作处、计财财务处备案第七条教务处根据接收学校规定日期,安排带队老师统一将选派交流生送往交流学习学校,并配合做好报到、住宿等工作第三章接收第八条学校接收的长期交流生由派出学校负责选派一般在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第九条接收交流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将接收交流生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的班级,编排交流生学号;负责做好交流生公共课选课和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协调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交流生住宿,协同相关学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为接收交流生办理校园卡
(四)相关学院负责做好接收交流生报到、确定本科生指导教师及专业课选课等工作,并负责将党团身份的交流生编入相应的党团组织参加活动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交流生报到或离校时,应在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异动相关手续学习期间,要自觉接受学习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接收学校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派出学校如有违法行为,接收学校有权做出除名处理,造成的后果由交流生本人承担第十一条交流生奖学金及各级各类单项奖励的评选由派出学校负责接收学校负责提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证明,并提出评优建议第十二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创新学分、素质拓展学分、单项成果奖,由接收学校出具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交流生不得自行中断交流学习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确因个人原因需中断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共同审核同意第十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遇意外伤害或事故,若责任属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自负第十五条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后须按期返校,并及时到相关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并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补修所缺课程若超过规定时间两周未返校,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第五章费用缴纳第十六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生活费、住宿费及交通等费用自理第十七条我校派出的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免交接收学校的学费,但须交清我校的学费;同时,我校免收交流学校派出的交流生的学费第十八条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往返交通费由学生自理,住宿费、教材费、资料费、学习用品等基本费用,按接收学校(或班级)标准按实收取,离校时,由学生直接结算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设立交流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交流生派送接收、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教育及课程修读培训、课程与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成绩单印制、颁发第二校园学习证书等工作第六章课程管理第二十条交流生学习接收学校相同专业本科二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已在派出学校学习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听第二十一条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按接收学校要求听课学习、参加考试、完成作业或论文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学分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如不足1学分(含1学分),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如低于1学分以上,学生应补修我校相关课程;或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用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其他相关课程弥补未修部分的学分,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替换
(三)当交流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可采取课程“置换后免修”
①需“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须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确认
②课程置换原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和任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任选课程,但不能置换必修课程;任选课程只能置换任选课程,不能置换必修与限选课程
③对于不能“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应在回校后修读
④交流学校修读某门课程在“置换后免修”时,其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我校课程(置换)的学分第二十二条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继续回原班级学习在接收学校已学习通过的课程可视情况到教务处办理免修、免听,原则上不超过3门对于在接收学校修读的未认定转换学分的课程,应予以补选、补修第七章成绩及学分认定第二十三条教务处负责认定接收交流生在我校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并向对方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寄送,对在交流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接收交流生颁发第二校园学习证书第二十四条派出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单,在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接收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寄至我校教务处,原件交相关学院存档第二十五条经第二十二条认定或置换的课程,其成绩按我校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记载
(一)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二)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百分制时,按有关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三)“通过”或“合格”对应为“合格”
(四)课程学分按派出学校学分总数对等的原则予以认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