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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林学学院教职工综合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学院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激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等各个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学院,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学院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个人和团队,主要奖励体现学院办学实力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已纳入学校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各类奖励项目是指以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或园艺植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且学院师生员工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奖励经费来源于学校拨付额定奖励资金,奖励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第四条学院成立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对奖励项目与标准进行审核,对奖励异议情况等进行调查、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奖励相关内容分管副职为副主任,办公室各相关工作秘书为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第二章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第五条人才团队类
1.高层次人才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获湖北省青年杰出人才基金资助、湖北省教学名师等省部级人才称号,且学校未在岗位和资金上给予单独政策支持的,奖励1万元
2.创新团队奖励标准入选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奖励
1.5万元;入选省级创新团队,奖励1万元
3.省级教学团队奖励标准2万元第六条学科类
1.学科建设获批省部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奖励
1.0万元,评估优秀奖励
0.5万元;获批省部级二级学科重点学科,奖励
0.5万元,评估优秀奖励
0.25万元
2.博士点建设获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奖励
5.0万元/个,获批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奖励
2.0万元/个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新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奖励
2.0万元,评估优秀奖励L0万元第七条基地类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标准新批,奖励1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
0.5万元/个
2.省部级教学基地(中心)奖励标准新批,奖励1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
0.5万元/个第八条成果类
1.省级科技奖奖励标准二等奖奖励
2.0万元、三等奖奖励
0.5万元
2.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二等奖奖励
0.8万元、三等奖奖励
0.3万元第九条论文专著类
1.SCI和EI论文发表IF5,且为本学科期刊一区的SCI收录论文(根据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Journal CitationReports(JCR)》计算;不含论文摘要、短评、简讯等,下同),奖励标准为L0万元/篇;发表IFV5,且为本学科期刊二区的SCI收录论文,奖励标准为
0.4万元/篇;发表IF5,且为本学科期刊三区的SCI收录论文,奖励标准为
0.2万元/篇;发表IF5,且为本学科期刊四区的SCI收录论文和EI论文,奖励标准为
0.15万元/篇
2.国家一级学报论文园艺学和林学在全国一级学报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0.05万元/篇
3.发表风景园林与城市规划类、艺术类、教研教改类、高等教育管理类、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不含园艺学和林学学科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美术作品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奖励
1.0万元/篇;发表SSCK AHCI等刊源收录的论文,奖励
0.4万元/篇;在学校认定职称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奖励
0.25万元/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0.2万元/篇;在CSCD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0.1万元/篇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的文章,奖励
0.2万元/篇;在《求是》上发表文章或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奖励
0.5万元/篇
5.在商务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农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林业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等出版25万字及以上学术专著或在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个人画册,奖励
0.8万元/部;出版主编其他与专业学科相关的专著或画册,奖励
0.3万元/部第十条人才培养类
1.专业建设奖励标准获批省部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或特色专业,奖励1万元/个
2.课程建设奖励标准省级精品课程,
0.5万元/门
3.教材建设国家级规划教材外的其他规划教材,新编奖励L0万元/种,修订奖励
0.6万元/种;非规划教材(需有书刊号),新编奖励
0.5万元/种,修订奖励
0.3万元/种;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奖励
1.0万元/种;获全国高等农业院校优秀教材,奖励
0.3万元/种
4.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标准
0.3万元/篇
5.指导学生竞赛指导学生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
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5万元、
0.3万元;省级挑战杯特、
一、
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和
0.1万元指导学生获国际赛事二等奖(银奖),奖励
0.5万元指导学生获全国学科专业竞赛二等奖(银奖),奖励
0.3万元;获省级学科专业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分别奖励
0.5万元和
0.3万元第十一条应用类L专利奖励标准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
0.1万元/项
6.省级标准奖励标准
0.2万元/项
7.咨询报告咨询报告被有关部委或省级政府采用(提供采用证明),奖励
0.3万元/项
8.成果转化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推广的,除按照《园艺林学学院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和成果转让收益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学院另行根据成果转让金额实施奖励奖励标准10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
0.5万元/项;100-2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项;2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项第十二条荣誉类
1.集体荣誉奖励标准厅局级(校级)奖励
0.2万元/项,各战线奖励
0.1万元/项
2.个人荣誉奖励标准厅局级、校级(仅指学校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十佳”先进工作者等)奖励
0.1万元第十三条竞赛展览类
1.以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参加的竞赛获国际竞赛或国家级竞赛
二、三等奖(银、铜奖)分别奖励
0.3万元和
0.2万元;获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竞赛
一、二等奖(金、银奖)分别奖励
0.3万元和
0.2万元
2.以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参加美术作品展览参加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并获
二、三等奖(银、铜奖),分别奖励
0.5万元和
0.3万元,获提名,奖励
0.2万元;参加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美术作品展览,获得
一、
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
0.5万元、
0.3万元和
0.1万元第三章审核和发放程序第十四条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年度奖励上一年度取得的成果和贡献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的奖励项目,由获奖个人或集体提供相关文件、证书或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审核;审核结束后,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进行公示,对奖励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由学院奖励工作办公室决议;公示结束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院审定后,按规定发放奖励第十六条同一项目只享受级别、档次最高的一次奖励;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审(认)定,不重复奖励;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奖励的集体或个人项目,奖金由团队负责人、第一主持人或责任人进行分配;奖励金额分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向所有参与者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奖励项目和奖励额度,可以对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九条上述奖项一旦被列入学校奖励,则以学校奖励标准为主,学院不再重复奖励第二十条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类与艺术类期刊基本没有标注通讯作者的惯例,故教师署名的、第一作者为学生的文章等同于教师为通讯作者第二十一条奖励项目设置如与学校规定存在冲突,以学校意见为准,如学校未将其列入奖励范围,学院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对虚报或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者,收回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