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条xxxx学院学士学位按下列八个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或专升本)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2及以上学位课程绩点计算方法绩点二分数/10-5;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计算方法平均绩点二£课程绩点义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4、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非外语类专业一是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二是所学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者;三是凡参加外语类学科竞赛获校级优秀奖以上者(包括校级优秀奖);四是凡参加校内组织的外语技能水平测试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一是参加全国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二是所学外语类专业综合性核心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2分者;三是凡参加外语类学科竞赛获校级优秀奖以上者(包括校级优秀奖)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违反法律法规受相应法律处分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毕业前处分未能撤销者;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学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或延期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学生取得毕业证书,但因不符合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替代某门学位课程的学分绩点
1、思想品德表现优秀,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2、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者
3、在全区及以上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主要奖励者,即区级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区级二等奖前两名获奖者;区级一等奖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获奖者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市级以上文艺表演和美术作品奖励、体育竞赛名次者第七条提前授予学位在规定时间内(三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第八条延期授予学位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六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姓名、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报自治区学位办公室备案第四章其他第十条其他
1、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2、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教务处负责实施
4、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