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2)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我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新疆跨越式进展和长治久安,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进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口至2020年12月31口,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舞进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以下简称《名目》)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其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我国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疆县市
三、属于《名目》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名目》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96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舞进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依据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名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据新疆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实施状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名目》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供应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