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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程序通常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出口销售额与免税销售额,下列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估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通常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基本条件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租房需复印房租发票(未来一年的房租发票或者者10万元以上);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4或者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说明
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与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与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通常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