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