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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信托企业因其特殊性质,在进行股权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需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制,本文拟就国有信托企业股权投资、资产处置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国有信托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信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一)实施团队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国有信托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
1、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2、除前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四)交易价格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二)估值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国有信托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国有信托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三)决策程序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四)投后管理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信托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退出机制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信托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信托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二I国有信托企业资产处置国有金融企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资产范E
1.股权类资产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自身股权转让及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均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非股权类的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02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国有金融企业的资产除了股权类资产,还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境外资产等其他(金融)资产
(二)资产处置程序
1、股权类资产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1)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具体程序规定参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该部分包括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因均属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故其转让均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类型包括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协议转让、间接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具体程序规定参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非股权类资产
(1)适用规则根据《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除股权类资产外,其他非股权类的资产因不同类型其转让适用的规定不同
①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10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境外资产,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102号文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适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关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④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即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下称54号令)等相关规定
(2)转让要点
①主体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完善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对其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企业的管理责任
②交易原则以公开交易(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为原则,协议转让为例外协议转让的情形
①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
②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履约退出;
③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④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⑤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③确定交易价格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令”)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符合无需评估的情形,也可以不予评估
④交易流程根据102号文之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可以采取的公开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产权交易所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公开拍卖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事实;
③网络拍卖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
④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竞价;
⑤其他方式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以一次性付清为原则、分期付款为例外,同时明确了分期付款应满足的条件,即
①分期付款情形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
②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③应支付利息;
④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三资产处置的特殊程序—资产评估关于国有信托企业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一)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事项金融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的,需履行相应评估程序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无偿划转、产权置换、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二)禁止性事项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三)评估核准与备案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