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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惩戒规定
1、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事故,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模、职称评聘等资格,并在绩效考核中“工作量”部分一次性扣除5分
2、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相关责任人员以相应行政处分当事人该年度考核还要确定为不合格,必要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责任教师还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侮辱或体罚学生;
②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造成安全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集体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
④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教师对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酿成安全事故的;
⑥发生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