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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32学时)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二O一七年九月修订第六节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概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和处理事实婚姻的立法沿革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我国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第七节非婚同居关系
一、非婚同居关系概述非婚同居的概念、特征、性质;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非婚同居的类别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我国现行立法对非婚同居的处理;关于非婚同居法律效力的立法建议本章思考题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要件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3.在我国依法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
4.依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同居关系?第五章婚姻的效力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婚姻效力的概述及夫妻关系立法的演变;掌握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学习重点提示夫妻人身关系;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教学时数6学时课堂讲授4学时,并且要求学生课后观看“婚姻的效力”的教学录像;教学实践(课堂案例讨论或观看教学影片)2学时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二、夫妻关系立法的演变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以及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六、关于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三个方面
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的分类;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与立法原则;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夫妻扶养义务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具有强制性
三、夫妻继承权本章思考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有哪些规定?
2.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3.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各自的范围
4.简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5.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生子女、继子女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掌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学习重点提示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教学时数1学时课堂讲授1学时,并且要求学生课后观看“父母子女关系”的教学录像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演变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节生子女
一、有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婚生子女概念;婚生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与方法,及婚生推定的否认
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第三节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以及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第四节人工生育子女
一、人工体内受精子女人工体内受精是用人工方法将精液注入女子生殖道内,使精子与卵子自然结合,以达到妊娠目的的一种生殖技术夫妻双方同意实施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为夫妻的婚生子女
二、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试管婴儿)体外受精(IVF)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自体内取出,与精子在培养皿中受精,再将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女性的子宫内,使其着床、发育至分娩用这种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被称为“试管婴儿”我国现行法禁止医疗机构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五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
一、父母照护权概述
二、父母照护权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健康成长;教育管理被照护的未成年人;指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财产照护权本章思考题
1.父母子女有哪些种类?其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权利义务?
3.简述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4.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5.依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主要有哪些内容?第七章收养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收养的概述、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收养的成立条件、法律效力,以及收养解除的条件和后果学习重点提示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法律效力;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养,是指通过法律拟制的方法而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创设该关系的法律行为从性质上看,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程序上看,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从后果上看,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从主体上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为法律所特定
二、收养的类型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对未成年人的收养与对成年人的收养;单独收养和共同收养;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
三、现代收养立法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收养立法概况第二节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五、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第三节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被收养人应当为不满14周岁且得不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人应当为法律特别认可的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必须具有实际抚养条件;必须就收养关系的成立形成一致意见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行法规定收养登记是在我国建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程序第四节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收养的解消效力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解除,但被收养人与父母及其近亲属彼此间存在的血缘关系不消除,o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三、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之效力的确认第五节收养的解除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了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对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章思考题
1.简述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2.简述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其立法理由
3.简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4.简述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八章监护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监护的概念和类型,掌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自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与顺序,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了解监护的撤销与恢复、变更与终止学习重点提示监护的类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自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与顺序;监护人的职责5学时数课堂讲授
2.5学时第一节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行为能力有欠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监护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监护类型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成年人的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与固定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成年人的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三)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
(四)临时监护与固定监护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的关系第二节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的开始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的开始
(二)成年人之监护的开始
二、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节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监护职责的履行与法律责任
一、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一)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二)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监护职责的履行与法律责任
(一)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节监护的撤销与恢复、变更与终止
一、监护的撤销与恢复
(一)监护的撤销
(二)监护的恢复
二、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二)监护的终止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3.简述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
4.简述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九章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及条件;掌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及条件学习重点提示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教学时数
0.5学时第一节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概述
二、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第二节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关系概述
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本章思考题
1.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2.简述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3.简述兄、姐抚养弟、妹的条件
4.简述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第十章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离婚制度的概念、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掌握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处理,我国诉讼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学习重点提示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教学时数4学时课堂讲授4学时,并且要求学生课后观看“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教学录像第一节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而归于消灭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由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二、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演变离婚立法主义是指法律对离婚的态度和主张离婚立法主义主要有两类,一是许可离婚主义,二是禁止离婚主义第一节概述(观看教学录像)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而归于消灭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由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二、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演变离婚立法主义是指法律对离婚的态度和主张离婚立法主义主要有两类,一是许可离婚主义,二是禁止离婚主义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自学)
(一)保障离婚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轻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并未破裂,随意提出的离婚请求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可以轻率对待自己的离婚问题或者将离婚作为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唯一手段第二节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观看教学录像)
一、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登记离婚制度,也被称为登记离婚制度,它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二、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处理第三节我国诉讼离婚制度(观看教学录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方式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只限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请求
二、诉讼外的调解
三、诉讼离婚程序起诉与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四、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五、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观看教学录像)
(一)判决离婚法律原则概述离婚法律原则是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法定理由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在各国立法中,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破裂原则
(二)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我国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立法理由;应正确认识感情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为“四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章思考题
1.简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简述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两项特殊保护规定
4.简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简述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区别第十一章离婚的法律后果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离婚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后果,掌握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的处理方法,了解离婚救济制度学习重点提示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效力编写及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新中国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即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三十年后国家结束了十年动乱,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公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及其理论,特别是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在我校为选修课程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婚姻家庭法理论教学和课堂实践教学,让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适用
三、适用专业与教学时数本课程法学专业总学时32学时课堂讲授安排26学时,教学实践安排三次,共6学时,教师主持课堂讨论或课外审判观摩或观看教学电影或辅导答疑各章教学时数安排第一章2学时;第二章2学时;第三章2学时;第四章4学时(含第一次课堂案例讨论及课堂作业);第五章6学时(含第二次课堂案例讨论或观看教学影片及课堂作业);第六章1学时;第七章2学时;第八章
2.5学时;第九章
0.5学时;第十章4学时;第十一章6学时(含辅导答疑和总复习)o
四、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与民法、继承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同属私法,民法是私法体系的核心,其提供的是一般规则和基本理论,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关系密切,均体现一定的伦理性,前者主要调整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后者主要调整财产继承关系因此,在本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既要讲清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性,又要讲清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异性,特别具体到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继承法的关系时,使学生在掌握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认识、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并有所发展,同时注重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结合
五、推荐教材及参考书本课程推荐教材为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群众出版社,2017年版推荐参考书为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第三版)》,教学时数6学时课堂讲授4学时,并且要求学生课后观看“离婚的法律后果”的教学录像;教学实践(包括课堂辅导答疑及总复习)2学时第一节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
一、夫妻身份消灭
二、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
三、夫妻忠实义务终止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
五、姻亲关系消灭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后,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直接发生终止和变更后果
一、夫妻扶养义务终止
二、配偶继承权丧失
三、夫妻财产制终止夫妻财产制终止,应进行夫妻财产清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依《婚姻法》第47条处理符合《婚姻法》第40条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费的权利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为: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须义务方有负担能力;须离婚时已发生经济困难;须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经济帮助费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财产现状、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综合平衡作出判决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概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另一方须无法定过错;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四、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的适用第四节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离婚后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或父母与子女的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看望和交往的权利其特征是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人身权;探望权只由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探望权行使不得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通知恢复探望权
四、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离婚后,由于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费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依法变更其变更方式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五、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离婚时,子女随一方生活确定后,不直接随子女生活的一方,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经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由于一方或双方及子女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可以依法变更其变更方式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其变更的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六、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本章思考题
1.简述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如何处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
3.简述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法定要件
4.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5.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6.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群众出版社,2017年版
六、主要教学方法(-)主要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并且要求学生课后学习本课程的教学录像,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案例讨论,从而深化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其他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二)网络学习资源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主办,课程中心网址http://cc.swupl.edu.cn/G2S/site/preview#/rich/v/126071currentoc=
2461.本课程的基本资源本课程的基本资源主要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团队、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资源、拓展资源等,其中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课件、教学录像、典型案例、教学电影等,网址http://cc.swupl.edu.cn/G2S/site/preview#/rich/v/126071currentoc=
2462.课程拓展资源
(1)典型案例解析,载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第三版,群众出版社2017年出版),各章的“示范案例”部分
(2)讨论案例本课程的讨论案例,载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第三版,群众出版社2017年出版),各章的“讨论案例”部分
(3)配套练习题本课程的配套练习题,载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群众出版社2017年出版)各章尾部的【思考题】
3.网络其他学习资源
(1)论文题目及开题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载西南政法大学官网首页-学术研究-研究基地-校级非在编研究机构-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学习园地-本科生教育栏,网址)http://hyjtf.swupl.edu.cn/xxyd/bksjy/index,htm
(2)“学术讲座”(载西南政法大学官网首页-学术研究-研究基地-校级非在编研究机构-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学术讲座,网址)http://hyjtf.swupl.edu.cn/xsjz/index.htm
(3)“学术前沿”信息(载西南政法大学官网首页-学术研究-研究基地-校级非在编研究机构-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学术前沿,网址)http://hyjtf.swupl.edu.cn/xxyd/xsqy/index.htm
(4)“新书推荐”(家事法学术文库著作出版信息)(载西南政法大学官网首页-学术研究-研究基地-校级非在编研究机构-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新书推荐”,网址http://hyjtf.swupl.edu.cn/xstj/index,htm
七、课程考核及要求
1.考核方式考试();考查(J)
2.成绩评定计分制百分制(J);五级分制();两级分制()成绩构成总成绩:平时考核
(40)%+期末考核
(60)%平时考核两次课堂书面作业
(30)%+课堂发言及出勤
(10)%
3.期末成绩的考核方法本教研室本科课程期末考试的方法一律采用开卷方式,命题的基本类型及分值如下
(1)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
(2)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5题,共10分)
(2)判断分析题(每题5分,共4题,共20分)
(3)简答题(每题15分,共2题,共30分)
(5)案例分析题(1-2题,共20分)经教研室老师们一致同意,上述题型及分值也可在每学期出题时可以从教学情况的实际出发略作调整自行命题课程的考试题型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经教研室主任确认后适当调整
八、开课及编写大纲单位、课程负责人本课程由民商法学院开设,课程负责人为陈苇教授本教学大纲由婚姻家庭继承及妇女理论法教研室全体教师集体讨论后,朱凡老师撰写初稿,陈苇老师审阅后修改定稿婚姻家庭继承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2017年9月修订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婚姻、家庭的概念;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及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演变学习重点提示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的概念;家庭的概念和职能;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二者的关系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实体法;部门法;国内法;身份法
四、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在适用上有极大的广泛性;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第四节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演变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本章思考题
1.从不同角度婚姻法可作哪些划分?
2.婚姻家庭法的对象与特征是什么?
3.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二章亲属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掌握亲系和亲等的有关知识;明确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学习重点提示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的计算方法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我国古代法律的分类内亲、外亲、妻亲;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三、亲属的范围第二节亲系和辈分~杀系父系亲、母系杀;直系杀、旁系杀
二、辈分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平辈亲属第三节亲等
一、罗马法亲等制
二、寺院法亲等制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第四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亲属关系第五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效力、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本章思考题
1.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两种亲等的计算方法之异同
2.按照我国的“代”计算,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哪些人?
3.简述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领会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了解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条款之间的关系,掌握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界限学习重点提示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其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概述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概念、形式、法律后果及处理重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和特征,与事实上的重婚的联系和区别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虐待和遗弃的概念和特征、对被遗弃受害人的救助措施、遗弃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章思考题
1.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那些?
2.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4.简述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章结婚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结婚的概念和要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明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要件;了解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概念及处理原则学习重点提示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教学时数4学时课堂讲授2学时,并且要求学生课后观看“结婚制度”的教学录像;教学实践(课堂案例讨论)2学时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二、结婚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结婚要件的不同,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实质要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根据结婚条件所涉及利益的不同,将结婚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三、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概述
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无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第三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第四节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概述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结婚登记的意义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三、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沿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行使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宣告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机关;婚姻无效与可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