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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先定项目分配明细计划,后按进度拨付资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原则第六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结余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第七条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项核算,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以及经办岗位应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C第九条本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制年初预算,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同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以便规避财政纪检监察等各级部门对专项资金检查以及绩效评价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1、项目和资金设立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有立项批复
2、要制定详细的项目绩效目标,详细规定每个绩效目标所完成的时间节点,确保绩效目标明确、客观、科学,并做到细化、量化,充分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该绩效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3、项目支出预算必须细化,每项支出均应细化到支出的数量、单价及金额,支出预算编制的同时即应该进行询价,涉及建设项目的预算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予以编制,以确保预算申报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4、支出预算涉及三公经费的一定严格控制并予以明示,该支出预算为执行及监督的重要依据
5、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应建立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比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招投标制度、项目完成后资产后期维护制度等
6、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详细界定项目负责人及具体实施人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等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同时加强负责人及实施人的责任意识
7、项目申报及项目调整程序必须合规,本单位各部门编制完的项目预算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委会汇总,校委会审核汇总后交主管财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交一把手审核,一把手审核后报班子会讨论,班子会讨论通过后报团林实验学校审批,以团林实验学校审批后下达的的预算作为项目具体支出预算,经过团林实验学校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必须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第十条本单位按照年初财政预算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填写计划审批表,由校委会平衡后,报主管业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校长按审批权限执行,重大项目报班子会审批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应详细填列各项支出项目的细化项目,不同项目的支出应细化到数量、单价、金额,比如购买教材应写清楚买多少,多少钱一套等并且在费用报销时每次报销费用单之后应同时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并详细注明该笔费用报销与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的对应关系,注明该类支出计划支出金额为多少,已经支付多少,本次支付多少,剩余额度多少第十二条校委会或归口部门应将重要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或岗位,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行业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六条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第十七条本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本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第二十条本单位归口部门或经办岗位应与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要先了解资金性质,属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经市政府批准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招投标书、资金来源依据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属业务经费补助,要提供业务经费具体安排意见和拨付依据属其它方面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其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提供可靠的拨款依据第二十二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要积极参与项目的调查、论证,熟悉项目情况,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言献策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在拨项目资金前,要到项目现场了解情况,掌握项目实施详情第二十六条项目专项资金拨付过程中,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了解进度,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并提供跟踪监督报告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时,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要及时组织项目单位的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要及时掌握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或经办岗位每年至少要开展1-2次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明细核算,必须与单位的经费分开,核报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报告、施工合同、招投标书及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单位领导审签的资料列支项目支出第三十条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开工时,预拨启动资金不得超过30%然后依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全部完工,视工程性质,预留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清全部项目资金;属其它方面的专项资金,依据其实际需要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据实拨付专项资金由部门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校委会长核实指标和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校委会科长审核,经主管业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查,校长审核批准拨付内控制度名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三十一条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的方式实施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或经办岗位要定期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项目完工后,本单位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第三十五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第三十六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第三十七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单位项目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耍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