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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的名义进行的货物、服务、工程等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签订合同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外签订货物、服务、工程等政府招标、采购合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合同审核、会签、保管、合同专用章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审查、会签与订立第五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需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第六条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项目立项单位)起草合同需明确标的、范围、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务必准确无误第七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采购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第九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照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与采购文件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合同会签单相关内栏目内签字确认
1.项目立项单位负责合同中具体采购内容的审核;
2.财务处负责合同支付方式的审核;
3.办公室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等事项
4.审计处负责工程类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等事项的审核第十条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会签,并按规定修改无异议后,由学校法人授权人代表学校签订正式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有其他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合同会签单附在一份合同正本上,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资产管理处留存并及时归档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一般情况下一式陆份,原则上甲方叁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省财政厅一份;如需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可以一式柒份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项目立项单位负责合同履行与验收等工作,明确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合同执行进展情况,资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项目立项单位为主进行第十五条立项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汇报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与原因,应妥善保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合同资料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严格出借、领用手续第四章合同的变更第十七条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货物与服务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项目立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根据项目论证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招标程序组织谈判后进行合同变更
2.工程类项目确因建设条件变化,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审计部门和相应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项目立项程序,经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采购程序组织谈判后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相关材料与变更合同一并存档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但需要注明变更”字样补充合同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五章合同续签第十八条对于物业管理、系统维护、购买服务等服务类项目,经考核合格且甲乙双方同意后可进行续签由采购项目立项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并经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续签合同金额确需增加的,由采购项目立项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核算后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年度调增总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采购合同的10%;确有必要超过的,应重新组织采购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或授权其他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所订立的合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