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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切实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基础工程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第三条后勤管理处财务管理科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功能,集校务管理与消费于一体;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校园卡必须本人实名办理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第五条所有合法持有XX学院校园卡的用户均被视为承认、接受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第二章卡务管理第七条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一)在学校人事处登记注册的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在学校教务处登记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第八条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一)学校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或在校工作的外包服务单位员工
(二)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
(三)学校校友校友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因公务、培训、函授等短期来校人员第九条申力、、补办校园卡
(一)新生校园卡,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资料统一提前集中办理,并由各二级学院集体领取后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给新生本人
(二)新进教职工初次办卡,须携带人事处办理的教职工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
(三)临时卡办理,须由本人携带所在部门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办理临时卡须由教职工本人携带工作证和家属身份证
(四)学生补卡,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教职工补卡须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临时工补卡,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五)学生自助补卡,可携带身份证到自助服务终端自助办理第十条校园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正式校园卡免收工本费;补办校园卡,其工本费的收取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本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校园卡有效期限
(一)教职工校园卡有效期为长期,学生卡按照其学制限定,临时卡限定为1年
(二)临时卡需要延期的,须凭相关证明办理第十二条校园卡终止注销
(一)对于毕业离校的各类学生,其校园卡功能自学生办结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30日内终止使用,在此之前未能按规定办理退卡退款及注销手续的,其校园卡一律统一冻结并视情注销
(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解聘手续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根据人事处通知及时办理卡内余额退费及注销作废手续
(三)对于其他因各种特殊原因退学或离职的,离校前须办理卡内余额退费及注销手续第十三条校园卡挂失与存取款
(一)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登记;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挂失;自助服务终端手动挂失
(二)校园卡解除挂失,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为确保用户利益,无证或代办解除挂失,均不予受理
(三)校园卡充值、退款持卡用户可用现金、支付宝、微信充值,非注销校园卡原则上不受理取(退)款业务第三章账务结算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增设消费终端,须报校领导批准,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安装设备所需费用自付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装、移动、调整消费终端设备,以免造成账目混乱确因业务变化需要调整设备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校园卡服务中心备案后实施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并与各部门进行结算原则上与各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每月结算一次,与其他部门每学期结算一次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与后勤管理处财务管理科协商解决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第十八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九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