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XX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重大惠民工程,是构建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这对促进全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实施范围县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县财政拨付经费标准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以在园幼儿实际人数兑现补助
四、执行时间从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经费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每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经费管理
1.每学期开学后,由县教育科技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办学情况(即在园班幼儿数、聘请教师或保育员人数)进行实名统计编制初步经费预算(每学期一次),报县财政局审核和修订并行文下发经费拨付计划预算中,县财政局与县教育科技局可在上述核定标准的基准及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平衡小部分资金,对特别薄弱或需要特别扶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适度倾斜
2.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经费管理使用台账等,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程序,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将一定的补助经费用于师资培训、设施设备、图书及教玩具购置
4.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