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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聊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o
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体检后采取的措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