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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日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引用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2、《工伤保险条例》
3.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4.
1、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4.
2、本制度中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机构员工、民政服务对象及在机构辖属的其他人员等
4.
3、事故等级划分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五、职责
5.
1、机构、各部门配合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组织善后处理
5.
2、机构、各部门组织轻伤、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5.
3、综合部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管理规定
6.
1、事故报告
6.
1.
1、重伤、死亡事故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对已发生并能确定的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部,并保护事故现场
2、各部门应立即向院长、综合部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院长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1小时内报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6.
1.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向院长报告
6.2事故调查1重伤、死亡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的调查,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院长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由综合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经过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3事故处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罚
七、附则
7.
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7.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