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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检查制度
一、目的为建立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安全检查(以下称“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三、职责
3.
1、院长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源投入,其他部门及人员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院长对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分级管理综合部是机构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3.
2、综合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机构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
3、机构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机构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
4、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5、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安全管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督查检查职责时,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四、内容和要求
4.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养老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
2、机构制定了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4.
3、机构应根据排查类型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机构级、部门级、班组级
4.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养老机构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5、按照“日巡查、月排查、季度总结”的要求,各级负责人进行隐患排查,及时记录,并按要求上传智慧养老平台
4.
6、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院长报告,同时报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有关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有关工作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防控措施;对暂时难以停止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报告专业部门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4.
7、在隐患整治过程中,要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析,明确其类型、级别、原因,并制定治理措施综合部对需要整改的隐患向整改责任部门发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措施和期限等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照隐患级别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予以销号,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人员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对本级民政部门等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经评估符合安全条件后,应按规定向本级民政部门等上级部门书面报告,申请复查
4.
8、综合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统计分析安全隐患,及时调整安全工作重点
五、附则
5.
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5.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