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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食品质量平安监视管理,确保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章食品平安管理机构设置及取责第一条总经理为食品平安管理负责人,下设食品平安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平安日常工作第二条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三条建立健全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负责人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的食品平安责任,设立食品平安质量管理员、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承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第四条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对食品平安自查自纠,对食品从业人员进展相关培训和教育第五条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平安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第六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第七条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总结、推广经历,批评和奖励,制止行为第八条执行食品平安标准第九条协助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视、监测对员工的食品平安管理知识的培训〔二〕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平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三〕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安康、生命平安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消灭有关证据〔四〕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开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五〕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三条充分识别紧急情况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一〕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常进展;〔二〕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给不上;〔三〕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安康造成伤害;〔四〕政府部门监视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平安指标不合格;〔五〕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平安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六〕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平安预警说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平安危害;〔七〕公司从事食品平安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八〕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平安,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九〕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平安的紧急情况第四条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一〕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二〕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三〕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展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那么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四〕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安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展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围,并确定处置方式假设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那么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五〕政府部门监视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平安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平安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假设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那么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六〕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平安,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展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七〕因食品食用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对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立即停顿销售可疑食物,保存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立即拨打医疗救治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工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第五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第六条建立食品平安事故管理档案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平安事故管理档案第二章食品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展安康检查并建立安康档案,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从事工作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第三条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平安隐患或治愈前方可重新上岗第四条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吸烟吐痰第三章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并保存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每年核对一次,留存建档,妥善保管,以便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查验第二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展查验核对,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四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并进展无害化处理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容第六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销售的食品进展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制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承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必须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第四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进货查验记录、购进和仓储台帐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容〔一〕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购货发票等;〔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销售发票或凭证等〔三〕其它应当记载的容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根底上,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第三条发生食品质量事故,按照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或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五章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本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老实、守信〃的原那么,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购进食品时做到〔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四〕不购进法律、法规制止销售的食品;〔五〕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第二条销售食品主动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效劳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第三条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保持经营场所整洁,营业证照齐全,食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第四条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愿承当以下相应责任承当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承当法律、法规规定应承当的其它责任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贴第六章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为规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平安放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平安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顿销售第七章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平安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顿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对以下不合格食品立即停顿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平安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安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视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平安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安康、人身平安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无法追回、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给予经济赔偿,依法承当法律责任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再次销售第九条在进货时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订立供货质量保证对不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第八章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售前质量平安第二条严格检查食品是否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第三条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制止销售第四条对自行检测的食品质量信息,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防止销售第九章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条成立应急组织〔一〕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根底食品平安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二〕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三〕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第二条监测、预警及报告〔一〕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品质质量平安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