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6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实用的运输合同范文锦集8篇运输合同篇1订立合同双方托运方;承运方0托运方详细地址收货方详细地址根据国...订立合同双方托运方;承运方O托运方详细地址收货方详细地址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I货物编号I品名I规格I单位I单价I数量I金额(元)I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国有,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运输合同篇3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权益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一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甲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乙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甲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
21.5吨/20)(26吨/40),甲方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地免费堆存期为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20,RMB/
40.
5.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6.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必须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三,费用结算a)费用结算方式
(1)口半月结每5日前付清上月16日一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日一一15日的所有费用
(2)口月结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b)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c)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公司银行账号为准d)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四,保险条款
(一)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有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口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任何恐怖或任何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7)其他不可抵抗力等
(三)口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公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甲方乙方:代表代表:日期日期: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运输合同篇4甲方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
5.3米、车箱宽
2.3米、车箱高
1.4米运距公里运费元/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运输合同篇5托运方XX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地点XX承运方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条货物名称保价金额运费签定时间20xx年06月01日货物名称数量计量单位保价金额(元)运费(元/吨)现汇镒矿石3500吨xxxx第二条装车地点XX市XX镒业有限公司卸货地点XX贸易有限公司第三条承运方必须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如运输过程中发现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卸车地点的均与托运方无关,一切风险由承运方承担第四条运输车辆不得掺假、加水、放水、偷盗等作弊现象,如经托运方发现,承运方要承担该车货保价金额的80%违约金,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承运方必须的合同签证后,货物运输过程中损耗不得高于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由承运方按合同保价金额向托运方赔偿相应货款如托运方实际收货数量超过实际发货数量,则以实际发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超出部分不作运费结算第六条运输及包装洗车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盖好蓬布、打好封签运输车辆出现因蓬布封签导致的问题均由承运方自行解决阴雨天气需盖好雨布避免货物淋湿,如出现上述情况根据质检处处罚意见实施处罚第七条结算方式承运方运输货物后,并开具增值税运输发票托运方现汇结清运费第八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生效及其他本合同将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对全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有限期一年托运方XX贸易有限公司承运方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人代表人运输合同篇6托运单位(简称甲方)代运单位(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为了巩固国家卫生城,确保厂区、生活区环境洁净,做到垃圾日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产日清,根据《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规定,甲方将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头、树枝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乙方运到市垃圾处理场,经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清运办法
1.采用垃圾桶个,放在,乙方每日派汽车运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贰年更换
2.每日垃圾量桶,由甲方直接送清洁楼,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3.每日垃圾量桶,由乙方派车上门收集次,运往清洁楼再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三、甲方应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点装入桶内,乙方负责清运否则可不运
四、付款办法甲方应付给乙方清运费每月元(每季度头十天内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委托银行办理)
五、甲方应按期交纳费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滞纳金%或停止清运乙方如没按时清运,请打电话联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或另定协议
七、本合同期满后,垃圾量如无增减可顺延,否则另定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银行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周记运输合同篇7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码德律风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码德律风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和海上运输办理法则的要求,(简称甲方)向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筹划托运货品,乙方赞成承运,特签订本公约,互助服从,彼此制约,详细条目经两边会商以下
1、运输方法乙方调派一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装配置),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法则办理
2、货品集结:甲方应按乙方指按时候,将—货品于一天内集结于—港,货品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3、装船时候甲方关联到达港赞成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筹办接管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功课时候,自船舶抵港已靠好船埠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品
4、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终了办妙手续时起于一小时内将货品运到目标港不然按有关法则负担滞延费用
5、解缆关联乙方在船舶装货终了解缆后,即发报关照甲方做好卸货筹办如需领航时亦关照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一方负担
6、卸船时候甲方包管乙方船舶到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不然甲方按超出时候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一元,在装卸货进程中,因气候感化装卸功课的时候,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感化时候扣除
7、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教导工作照章操纵,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包管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定前提所产生的吃亏外,对付输送货品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当真
8、运输费用按国度法则水运货品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品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一元,一次计收
9、费用结算本公约经两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根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10、附则本公约甲乙两边各执本来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办理局挂号备案,如有未尽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及国度的有关法则处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运输合同篇8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对成简快速路2#隧道洞内、洞外土石方运输达成以下协议
一、责任承包内容运输乙方经过对该合同工程施工运输地点、道路、距离的考查后自愿承担本合同段土石方的运输
二、运输距离及单价
1、隧道洞深不超过1200m时,隧道内出渣至路基填方区或甲方指定的弃料场,按车装方量大小长X宽X高(18°63m3),单价元/车隧道洞深超过1200m时,增加100m内不调价,增加100m以上后,每增加100m单价上调5元/车
2、隧道外路基土石方运输,凡洞外甲方施工区域内综合单价/车(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施工区域)
3、双方约定柴油价格固定为65元/升,不受市场价影响乙方车辆在甲方工地上的加油费用从乙方运输费用中扣除
4、本单价为包干价包干价的定义为包运输、包柴油、包维修、包工资、包安全、包税费,包括运输中的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车主自行负责
三、付款方式
1、每天收票;
2、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运输费乙方进场做满一个月后,甲方将第一个月结算营运收入的80%支付给乙方,剩余20%押金在第二个月支付给乙方,以后每月结算方式以扣除20%作为押金以此类推每月结算之日后两个星期之内付清结算款项
3、工程完工或合同中止后天内付清余款
四、安全责任
1、因隧洞塌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2、乙方驾驶员应合理判断潜在的危险,如乙方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到达甲方指定位置,可向本合同甲方授权代表(仅指本合同签字人员)提出异议,如甲方坚决要求乙方执行,则出现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3、因地震、山洪、流行病等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乙方承担
4、乙方运输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及甲方所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5、因乙方驾驶员技术、带病上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粗心大意、超速驾驶、野蛮超车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6、乙方已充分考察了路况包括照明设备,如因此出现安全事故,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道路的畅通及运输款的支付
2、协调各方关系,督促乙方保证运输进度和安全文明运输
3、负责制定统一的运输方针和管理目标,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实施
4、制定本合同段总体运输组织方案
5、乙方车辆进场后,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看护工作(仅限于施工场地内),在看护期间如有损失或被盗,由甲方负责赔偿
6、负责提供驾驶员食宿
7、乙方驾驶员在甲方的任何财务借支行为,均需征的乙方的同意,否则甲方一律拒绝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业主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
2、乙方在运输中坏车,修路等情况需用装机等配合,必须由公司管理人员调动
3、乙方在运输中必须按甲方指定地点弃料,不能乱堆乱放,做到文明施工和做好环境保护
4、乙方根据工作量自行组织有经验的并持有国家认可证件的驾驶员,合理的安排作息时间,保证不疲劳驾驶
5、由于隧道24小时施工的特殊性,乙方必须确保能随时进行运输,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生产安排,如乙方人员满足不了甲方的施工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增加
6、乙方在装料时没有得到挖机或装载机信号就出场,运费计半价算发现三次以后,甲方可以给予罚款处分;超过五次者,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未付工程款按80%计算
7、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没完工或未经甲方同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场或停运注修车出外,修车前应先向现场管理员说明,修车时间要管理员同意后用书面文字说明
8、1乙方中途自动退场,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拒绝支付工程尾款2如没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运或离开现场造成事实上的停运,一次罚款20xx元,从运费中扣除;无故停运三次以上,视为乙方自动退场,按第六项第8条1条执行
9、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出具有效证件,证明乙方是进场车辆的合法产权人,如行驶证,身份证等,且作为合同附件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未支付或恶意拖延,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对甲方按1%每日收取违约金
2、乙方违约1中途自动退场2无故停运1天或三次以上注甲方书面通知除外3违反本合同的其它条款4违约金处罚为10000元,不包括对甲方的其他损失的赔偿和已按合同进行的罚款
七、工期本合同工期由20xx年4月20日0点起执行同时终止此前20xx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的《自卸车租赁合同》至成简快速路2#隧道进口段上洞出渣结束为止洞外土石方如需继续运输的,另行约定或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20xx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的《自卸车租赁合同》费用未结清时,20xx年4月20日之前的费用清算对甲方仍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力,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ED后生效,工程完工费用结清后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一,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托运方承运方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一日订周记运输合同篇2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
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一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
④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依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超前立法,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一一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