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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2008年0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08〕116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以来,住建部、省住建厅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对合同网签备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服务效能要求同时,随着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义政办发〔2008〕116号)文也逐渐显现出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宜的地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二、修订过程市建设局自2021年8月收到《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目录》后,即开始研究落实该文部分条款的修订工作2021年8月至12月,在参考金华、杭州及外地相关兄弟县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修订内容及修订依据方面多次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拟订了《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9日至22日,在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法规政策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房
[2010]72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
三、重点修订内容说明
(一)增加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网签备案系统与市建设局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资金监管系统与资金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共享,对预售资金进行全程监管
(二)增加了使用“电子签章”等数字化技术提高合同备案的数字赋能相关内容使用电子合同的,买卖双方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电子签名(签章)确认后即完成备案电子合同数据推送至数管中心,供市政府部门共享,事项办理以电子合同为准,无需提供纸质合同原件,为相关事项“一证通办”垫定基础
(三)完善了合同主体变更等备案系统管理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至楼盘交付办证,往往间隔时间数年,期间因购房人的一些客观原因,常会有合同主体变更的一些实际需求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这次修订增加了备案合同主体变更的相关条款“预售合同备案后楼盘交付前,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家庭的配偶、父母与子女之间增减名字的;
(二)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的;
(三)经公证处公证明确财产继承人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确认(含调解书)变更购房人的”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修改了部门单位名称,取消了部分条款如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条款“统一使用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部分亦修改成“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