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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8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人才招聘会、展览、展销等活动;
(三)校庆、焰火晚会等活动;
(四)学生离、入校活动等;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五)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六)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五)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第十条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应合法的学校内设单位或者正式的学生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800人以上要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核,实施安全许可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单位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第十四条保卫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整改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如果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要提前3日告知保卫处,并对活动要重新审核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四章附则本管理办法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第二十条理》,如有遗漏或冲突应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