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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列描述】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案例二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描述】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案例三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情描述】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二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