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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兼职、兼课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师资队伍规划和建设的内容之一为规范我校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教师
(一)兼职教师构成兼职教师主要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我校兼职教师队伍由客座教授和其他兼职教师构成
1.客座教授为各院系聘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2.兼职教师为各院系在开展校企合作中聘请的教育行业或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学工作的本校或其他高校的退休教师
(二)聘任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客座教授一般应为本科院校或被评为“国家级示范院校”的高职高专院校中的正高级职称教师;其他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
4.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有特殊情况可据实际需要而定;
5.聘请名誉教授应严格按照《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责任和义务
1.客座教授1每学年为师生开设学术讲座上2次;2指导院系专业建设;3指导院系课程建设,帮助成功申报『2门精品课程;4指导教师教学与科研工作,帮助获得1-2项国家级科研课题;5完成教学任务
2.兼职教师1完成教学任务;2协助院系实习基地建设;3指导学生见习、顶岗实习;
(4)指导青年教师教学与科研工作
(四)聘任程序1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拟聘人员的书面推荐材料
2.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并结合全校师资结构现状,对所提交的兼职教师聘用申请进行统一调整,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3.各院系按审定的兼职教师计划选聘兼职教师,并将拟聘人员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对兼职教师的聘用资格进行审核,进行以试讲为主的考核,填写考核表系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各持一份备案
4.考核通过签订协议、颁发证书
5.聘期一般为三年
(五)聘后管理
1.各院系制定工作计划,配合所聘教师完成其职责和任务,并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各院系应加强兼职教师聘后管理,建立兼职教师业绩档案,严格按照协议对兼职教师实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考核材料纳入兼职教师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3.聘期结束后,各院系对被聘人员受聘期间的工作做好书面总结,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六)待遇经考核履行责任义务后,学校支付给客座教授每年3000-5000元基本津贴、来校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按职称支付兼职教师相应课时津贴(详见校外兼课教师课时费标准)
二、兼课教师
(一)聘用原则
1.聘用单位的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实际教学工作需要
2.严格控制校外兼课教师的数量
3.优先聘用本校党政管理部门(含群团组织)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兼课
(二)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5.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发展、教学工作的需要,每学期期末编制下学期校外兼课教师聘用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2.聘用单位根据计划按照校外兼课教师任职条件确定拟聘教师名单,组织评议组对校外兼课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认定
3.决定聘用校外兼课教师的聘用单位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兼课教师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4.教务处下达授课任务书
5.各聘用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和授课任务书实施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协议
(四)管理办法
1.聘用单位对校外兼课教师依据聘用协议实施契约化管理
2.聘用单位定期对校外兼课教师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
(五)待遇
1.课时费标准正高100元/学时副高70元/学时中级、博士50元/学时助理、硕士30元/学时紧缺学科课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来自企业、基层一线的兼课教师如有职称的(如技师)参照教师职称等级执行,如没有职称评定的,按照企业的职务等级(总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技术主管、一般人员对应教师职称四个等级)来执行
2.各系部统计填报校外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时费发放标准报教务处审核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3.校外兼课教师酬金每月发放一次,需解聘的校外兼课教师酬金解聘时一次结清
4.除上课酬金外,学校不再支付校外兼课教师其他费用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