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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专业实践锻炼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可供学生从事校外课程见习、认识实习、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野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场所第二章遴选与建设条件第三条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具有专业人才培养并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的实践教学内容第四条空间距离适当,具备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五条能够提供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能够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第六条能够强化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校外实习基地应能够为学生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实践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取得实际工作经验第七条能够开展“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校外实习基地应能提供教师的实践锻炼机会,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使教师的专业知识能紧跟应用技术的发展,专业能力能在一线生产与技术服务中得以充实、更新和提高第八条有利于推进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发,校外实习基地除承担实习教学任务外,还应能够与学校在专业研究、技术开发、产品中试、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方面深度开展产学研合作第三章建设程序第九条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审批第十条经审批同意后,由教学单位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模板见附件2)做J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基地、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各保存一份第十一条合作协议签订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学院XXX实习基地”标牌,校外实习基地标牌规格一般为长60cm,宽40cm,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学校对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3.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
4.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用”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三条.校外实习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体,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协调及处理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配合教学单位进行基地建设第十五条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教务处负责不定期到实习基地进行必要的协调、检查及评估实践教学情况第十六条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实习课程标准的制定、实习指导书编写、实习教学任务安排、现场指导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安全保障和实习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第十七条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十八条教学单位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实习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2.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依托实习基地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师资培养培训,以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知月*日起施行,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原则意见洞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