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作业、试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事故大小、性质、伤害程度等,按附件《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安全生产事项上报集团及地方主管部门流程》处理,同时向公司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根据事故大小判定是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公司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以及物证等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一)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会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2-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司将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当事人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九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扰或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二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伤和非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负责组织或协调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附件包括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处理流程》;附件2《安全生产事项上报集团及地方主管部门流程》.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未尽事宜,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第493号令),并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