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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方案为规范我公司XX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为保证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及后续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基本情况XXX项目地处柳州市北外环路东段北侧,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估算为XXXX万元其中经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共XXX套,按XXX套(间)出租;配套设施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主要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老年、青少年活动用房,居家养老、社区工作用房,幼儿园、公厕等项目计划投入使用时间为XXX年XX月
二、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
(一)及时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接收专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并与城区住建局、开户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专项补助资金接收拨付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使用款项均经城区住建局、开户行审核,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项目产权对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上报市住建局进行备案,房屋产权归属我公司,市住建局对房屋产权进行监管,坚决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或违规经营,防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相关规定的时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物业服务管理
(一)物业公司应当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标准、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三)物业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职责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项目规模、服务标准和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分类测算,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调整,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申请,经业主单位、运营单位通过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调整,同时在小区内公告栏公告
(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五、租赁管理XXX项目由我公司自行管理、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向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承租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未享受公租房、直管公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不设收入门槛遵循《X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租赁合同等事项管理规定
1.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包括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但不得约定收取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
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
(二)租金定价及其他费用管理
1.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租金,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住建局进行备案
2.物业服务费收交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安排好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催交,并在所属物业服务区域公告栏内公告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承租人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处理
3.其他费用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居住人直接收缴
(三)监督、管理我公司运营部门及物业公司应配合对承租户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规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进入租赁房屋检查使用情况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承租人追究其责任,并报市住建局进行监督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或另有租住房屋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XXXX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