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器材是学院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教职员工、学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了堵塞事故漏洞、积极防止设备器材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学生使用守则等,在现有条件下努力改善设备保管条件第三条对一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者;对主动采取措施抢救减少物资损失者;对损坏、浪费仪器设备器材行为进行抵制和批评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以适当的表扬和鼓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推广第四条对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或制造假象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其理赔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第五条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实训中心)报告,并保护现场,组织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进行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填写“设备器材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查作出结论后,办理理赔及销帐手续第二章理赔的界限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理赔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私自从实验室或仓库拿出,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6、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如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常用工具、体育器材及其它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等,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
8、由于其他不遵守管理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经过主管部门鉴定,可以不理赔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理赔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理赔或免于理赔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造成损失的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查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理赔损失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处理其计算方法如下
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虽然能修,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但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原价值计算
5、凡可以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以及民用性较强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造成损坏、丢失或私自挪用丢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原价的一至数倍进行惩罚性理赔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止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理赔费用
7、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理赔实物第十一条理赔审批权限,凡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审批,报资产科及实训中心备案凡损坏价值在200元至800元以内的设备器材由实训中心审批;凡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由主管院长审批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定理赔金额后,交款人凭资产科开单据,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第十三条理赔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偿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价格低的可以理赔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