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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法基础知识第一章记录法基本问题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法概述
(一)政府记录与记录法.政府记录的概念和特性政府记录就是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记录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记录的特性:⑴政府记录的实行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重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记录必须严格依法实行;
(3)政府记录具有强制性;
(4)政府记录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政府记录的功能和任务功能我国政府记录已具有了信息、征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和记录分析;
(2)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
(3)实行记录监督.依法记录法的必要性
(二)记录法的概念和特点
(三)记录法的表现形式.记录法律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活动的行为规范《记录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执行.记录行政法规记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记录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地方性记录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有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记录行政规章
二、记录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记录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记录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办记录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环节和先后顺序根据《记录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备案、调查、解决、结案
(一)备案备案查处的记录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记录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二)调查
(三)解决
1.告知
2.听证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记录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解决
(1)销案⑵作出解决a、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告知有关部门贯彻;b、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c、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d、被处罚单位在接在处罚告知后,假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案
三、记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记录行政复议.记录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性记录行政复议是指记录执法机关在行使记录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记录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记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记录行政复议的特性:
(1)记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记录行政复议是上级记录行政机关对下级记录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记录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记录行政行为为审核对象;⑷记录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记录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记录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记录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记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记录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可以引起记录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记录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不作为;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记录行政复议管辖权拟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记录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拟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记录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记录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复议管辖权的拟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记录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记录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记录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记录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记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记录局申请行政复议假如对国家记录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记录行政复议的程序记录行政复议的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记录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通过对记录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记录行政行为的相应决定重要有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调度
(二)记录行政诉讼.记录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性记录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记录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记录行政诉讼的特性
(1)记录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记录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原告则是认为记录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记录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记录行政争议⑶记录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记录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记录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记录行政诉讼的范围.记录行政诉讼的原则.记录行政诉讼的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记录机构所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记录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七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记录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记录资料第二章记录调查管理第十五条记录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十六条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三章记录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在调查记录违法行为或者核查记录数据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沸
(一)发出记录检查查询书,向检核对象查询有关事项;a
(二)规定检核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a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核对象的业务场合和记录数据解决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核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作为记录调核对象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a
(一)拒绝提供记录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记录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记录资料的泠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记录检查查询书的泠
(四)拒绝、阻碍记录调查、记录检查的泠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a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记录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记录的规范性文献
(四)记录法的作用.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记录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记录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记录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调核对象要依法申报记录资料;另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记录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记录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记录资料
二、记录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的关键
(二)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记录调核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H)维护记录调核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三、记录管理体制
四、我国记录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记录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记录法律始于周朝
(二)新中国记录法制发展概况第二章记录调查管理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记录调查政府记录调查,是指由政府记录机构依法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根据《记录法》的规定,政府记录调查涉及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三类
(二)民间记录调查民间记录调查是由民间记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记录调查两个特点咱愿性和营利性
二、记录调查项目(-)记录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二)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记录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记录法》第十三条规定: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三)编制记录调查项目的原则.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地方记录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反复、矛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记录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记录调查表.编制新的记录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记录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三、记录调查制度与记录标准
(一)记录调查制度的制定记录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涉及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核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记录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记录法》第十四条规定记录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记录调查组织实行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记录标准的概念及重要内容
(三)记录标准的分类
四、记录调查方法记录调查方法,是指记录调查者搜集记录资料的方法《记录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2023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行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行《记录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行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五、记录调查证件第三章记录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记录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二、记录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记录资料的审核记录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记录资料进行审查、核算,并由记录人员、记录负责和记录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记录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账,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记录资料的归档保管记录资料的范围应当涉及政府记录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具体涉及记录台账、原始记录报表、汇总记录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记录资料,以及记录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献
三、记录资料的提供和公布(-)记录资料的提供(-)记录资料的公布公布记录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记录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记录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记录资料国家记录数据以国家记录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记录调查取得的记录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记录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记录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规定应为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载体应当公开、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公布记录资料的权限
(1)国家记录数据以国家记录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记录数据重要涉及由普查得到的记录数据,由国家记录局组织实行的调查所得到的记录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行的调查数据上报国家记录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记录数据;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记录调查取得的记录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记录调查取得的地方记录数据,应当遵守记录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记录资料公布的程序
4.记录资料公布的方式
四、记录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记录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拟定,在一定期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分为绝密、机蜜、秘密三级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记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第四章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
一、记录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一)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二)部门记录机构或者记录负责人的设立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记录机构,也可以不设记录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并指定记录负责人
二、记录人员(-)记录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记录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记录负责人
(二)记录人员的职权记录人员的职权是指记录人员为了完毕记录任务而由记录法规定拥有的权力五项职权
(1)记录人员具有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
(2)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人员有权规定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记录人员有权有权规定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5)记录人员有规定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三)记录人员的职责记录人员的职责,是指记录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记录工作,为了完毕记录任务而由《记录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三项职责
(1)、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记录法》规定的行为;
(2)、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记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规定记录职业道德是记录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规定记录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涉及:忠诚记录,乐于奉献(内在规定);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依法记录,严守秘密(基本理念);公正透明,服务社会(客观保证)
三、记录从业资格
(一)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行及其意义国家记录局8号令颁布了《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行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23年4月,国家记录局对《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记录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实行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记录人员素质促进记录队伍建设
2、有助于规范对基层记录队伍的管理
3、有助于提高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记录数据质量
(二)记录从业资格及其范围记录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记录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记录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记录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记录从业资格,持有记录从业资格证书记录专业职务分为高级记录师、记录师、助理记录师、记录员
(三)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重要职责.国家记录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行机关.县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承办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四)取得记录从业资格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实行程序重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申请记录从业资格的条件
1、熟悉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有从事记录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申请记录从业资格,除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通过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记录法基础知识
(五)记录从业资格证书第五章记录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性
(二)记录违法行为的种类P
58.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记录资料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拒绝提供记录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记录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记录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记录调查、记录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帐、记录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记录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帐.运用虚假记录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自行修改记录资料.编造虚假记录数据
1.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记录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行记录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记录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记录资料
16.规定记录调核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未按照记录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公布记录资料.泄露调核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记录资料损毁、灭失.泄露国家秘密.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违反《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4.违反《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违反《记录执法检查规定》.违反《国家记录调查证管理办法》
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二、记录法律责任-记录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性记录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性法律后果记录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记录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行政法律责任.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我们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警告属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ab、罚款(属于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逼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重要特是:(a)、行政处分的合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b)、行政处分的合用,一般以上下级的从属关系为前提(c)、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总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行记录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合用对象和记录法有所不同,具体合用于以下四种对象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奖励和撤消晋升的职务.批评教育其合用对象是特定的,即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记录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个人;其实行机关也是特定的,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记录机构
(三)刑事法律责任第六章记录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监督检查
(一)记录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性基本特性
1.记录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记录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厉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记录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记录监督检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