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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法基础知识第一章记录法基本问题第一节记录法概述
一、政府记录与记录法
(一)政府记录的概念和特性L政府记录的概念政府记录,就是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记录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记录的特性
(1)政府记录的实行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重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记录必须严格依法实行
(3)政府记录具有强制性
(4)政府记录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记录的功能和任务.政府记录的功能我国政府记录已具有了信息、征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巨大职能.政府记录的任务我国政府记录的基本任务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和记录分析注意:第一项任务或首要任务
(2)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
(3)实行记录监督
三、记录法的表现形式(-)记录法律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记录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记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记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记录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我国现行有效的记录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地方性记录法规地方性记录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行的记录行为规范注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四)记录行政规章一是政府规章: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注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现有规章《记录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记录法的作用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记录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记录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调核对象要依法申报记录资料记录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记录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记录资料
2.记录行政复议的管辖
(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申请复议
(2)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国家记录局申请复议,和向省级调查总队申请复议
(4)向国家记录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国家记录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记录行政复议的程序记录行政复议程序涉及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4.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复议机关在受理60日内决定,可延长30日
二、记录行政诉讼
(一)记录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性L记录行政诉讼的概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2.记录行政诉讼的特性
(1)记录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记录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原告则是认为记录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记录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记录行政争议
(3)记录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记录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记录行政复议,对记录行政复议不服的,在15天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记录行政诉讼的范围L记录行政处罚行为重要是警告、罚款等.记录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记录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记录法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赋予记录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记录资料第二节记录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管理体制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的关键《记录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
(二)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记录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记录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L记录机构的职权是记录法律法规赋予记录机构的神圣职责,记录机构不能放弃.记录机构应当在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记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记录法律、记录行政法规、地方记录法规、记录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三)记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记录调核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二)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记录调核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尽也许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
(三)对非法定记录义务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建立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制度
(二)采用多样化的记录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三)积极做好记录信息征询服务工作第三节记录管理体制
二、我国现行记录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记录标准国家记录标准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记录标准,报国家记录局审批.记录业务以上级政府记录机构领导为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记录机构或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受国家记录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第四节我国记录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记录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记录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记录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记录法》第二章记录调查管理第一节记录调查的分类记录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核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行主体的不同,可分
一、政府记录调查
(一)政府记录调查的分类根据《记录法》的规定,政府记录调查涉及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三类
(二)政府记录调查的特点按照《记录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记录调查,都是义务性记录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记录调查
(一)民间记录调查的特点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
(二)涉外记录调查的内容.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应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记录调查项目
二、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记录局调查项目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记录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三)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审批
(四)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三、编制记录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地方记录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行的各种记录调查中可以搜集到资料的,不得反复调查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记录调查;按年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记录调查;按季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记录调查;月以下的进度记录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三节记录调查制度与记录标准
一、记录调查制度的制定(-)记录调查制度的制定我国的记录调查制度,涉及国家记录调查制度、部门记录调查制度和地方记录调查制度三类注意记录调查制度的内容记录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涉及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核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记录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二、记录标准的概念及重要内容
(二)记录标准的重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记录编码
三、记录标准的分类记录标准,分为国家记录标准、部门记录标准和其他记录标准第四节记录调查方法记录调查方法,是指记录调查者搜集记录资料的方法“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2023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行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行第五节记录调查证件
一、记录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记录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记录调查证件管理的重要内容记录调查证件的种类记录调查证、临时记录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记录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记录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记录资料的特性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保持记录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记录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记录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记录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录信息共享机制」《记录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记录资料国家记录数据以国家记录局公布的数据为准J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记录调查取得的记录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记录资料的管理,是指对记录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国家有关规定不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国务院、国家记录局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献第二节记录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记录资料的审核记录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记录资料进行审查、核算,并由记录人员、记录负责人和记录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帐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对记录资料的审核制度重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记录调核对象审核和签署记录资料
(二)记录调核对象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帐
(三)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对录入的记录资料进行审核
二、记录资料的归档保管记录资料的范围应涉及政府记录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具体涉及记录台帐、原始记录报表、汇总记录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记录资料,以及记录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献第三节记录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记录资料的提供《记录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供记录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记录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报送其组织实行记录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记录资料」
二、记录资料的公布(-)记录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规定应为: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载体应当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二)公布记录资料的权限.国家记录数据以国家记录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记录调查取得的记录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记录调查取得的地方记录数据,应当遵守记录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三)记录资料公布的程序记录资料的公布程序重要有记录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批准,送记录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全国性数字由国家记录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拟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记录数字要送记录部门审核备案
(四)记录资料公布的方式记录年鉴、记录公报、记录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记录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记录资料的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属于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二)在拟定记录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拟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记录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非秘密的记录资料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记录公报、记录年鉴、记录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记录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批准,综合性记录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审核批准
四、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记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第四章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第一节记录机构的设立及职责政府记录机构: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
一、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的设立及职责《记录法》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记录局国家记录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记录机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记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记录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记录人员
二、部门记录机构或者记录负责人的设立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的记录机构,也可以不设记录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并指定记录负责人记录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记录法》规定职责的重要负责人员不设记录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有相称记录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记录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记录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第二节记录人员
一、记录人员的概念《记录法》所称的记录人员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记录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记录负责人
二、记录人员的职权(-)记录人员具有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仁大职权)的职权
(二)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人员有权规定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记录人员有权规定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五)记录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记录人员的职责(-)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记录法》规定的行为
(二)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记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规定(-)记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记录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涉及忠诚记录,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记录,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忠诚记录是记录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记录人员践行对记录事业忠诚的内在规定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记录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依法记录、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记录工作中的具体规定,也是记录人员做好记录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优质服务是记录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记录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的笫三节记录从业资格
一、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行及其意义(-)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行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记录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家记录局8号令颁布了《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行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二)实行记录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提高记录人员素质,促进记录队伍建设第二,有助于规范对基层记录队伍的管理第三,有助于提高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记录数据质量
二、记录从业资格及其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记录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记录从业资格,持有记录从业资格证书记录专业职务分为高级记录师、记录师、助理记录师、记录员
三、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重要职责(-)国家记录局职责国家记录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行机关
(三)县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承办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四、取得记录从业资格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实行程序重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申请记录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L熟悉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有从事记录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审查初审受理20天报省,终审20天可延长10天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记录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记录从业资格证书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印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记录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
五、记录从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的使用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的管理和记录继续教育具有记录从业资格的人员要积极接受记录继续教育第五章记录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记录违法行为
一、记录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性(-)记录违法行为的特性-记录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记录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记录违法行为是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记录违法行为的种类(-)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记录资料基本特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拒绝提供记录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记录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记录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记录调查、记录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帐、记录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记录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账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四)违反《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记录执法检查规定》第二节记录法律责任
一、记录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性
(一)记录法律责任的概念记录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O担的处罚性法律后果二记录法律责任的特性.记录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记录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记录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记录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记录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记录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记录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二、行政法律责任记录行政法律责任重要涉及记录行政处罚和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两种形式一记录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记录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性1实行记录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记录监督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3记录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合用于记录行政违法,不合用于民事违法和记录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行了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违法行为人.记录行政处罚的原则1记录行政处罚法定原则A.记录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无明文规定不处罚B.实行记录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C.记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2公正、公开的原则3记录行政处罚与记录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称”的原则
3.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二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重要特性是1处分的合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处分的合用一般以上下级的从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规定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2.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1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合用2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查处记录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建议权;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三通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法行使.通报合用的对象比较广泛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消晋升的职务五批评教育对个人第六章记录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节记录监督检查
一、记录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性-记录监督检查的概念记录监督检查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记录法规和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记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二)记录监督检查的特性.记录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记录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厉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记录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三、记录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第二节记录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根据《记录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备案、调查、解决和结案
一、备案备案查处的记录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记录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三、解决
(一)告知(事先告知)
(二)听证
1.听证程序的概念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万元和2千元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三日内提出,听证七日前告知
(三)解决1-销案:违法证据局限性或情节轻微
2.作出解决
(4)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告知后,假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记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记录行政复议
(一)记录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性记录行政复议是指记录执法机关在行使记录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记录行政机关的上级记录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记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记录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性L记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记录行政复议是上级记录行政机关对下级记录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记录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记录行政行为为审核对象.记录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记录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记录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记录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L记录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涉及警告、罚款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