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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XX慈善总会;汉语拼音chaozhoucishanzonghui英文译名ChaoZhouCharityFederation英文译名缩写CZCF第二条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对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W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宣扬蓝天之下、以人为本、慈善为怀、奉献爰心的社会互助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为社会遭受重大灾难和处于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共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XX市枫春路24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的第
二、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决定本会5-80万元(含80万元)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一般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A)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按捐赠者的意向审批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支出;
(六)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支出;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A)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各若干名,聘请在公益慈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担任;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各若干名,由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捐赠单位主要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聘任人员均任期五年,不受理事会换届选举的影响第四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五十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一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I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三条本会资金来源(-)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资助;
(二)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慈善活动、慈善事业和开展社会救助;
(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第五十五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到可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80万元以上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九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一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第六十二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六十三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第六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第六章党建工作第六十五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有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十六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六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六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前,理事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一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2020年5月26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对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
(三)组织各类慈善公益活动、爱心善举褒扬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赈灾、助困等公益性救助工作;
(五)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六)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七)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八)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关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往来与合作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要具备的条件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本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要具备的条件: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间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单位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一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大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愿的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会费及相关待遇个人会员年应缴纳会费50元,单位会员年应缴纳会费1000元在届内缴纳一定数额会费或捐赠一定数额款物者(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代表的单位名义捐赠),达到以下标准,可相应享受下列待遇(-)向本会累计捐赠2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理事称号;
(二)向本会累计捐赠4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副会长称号
(三)向本会累计捐赠5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会长称号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告知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的20%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勤勉履行职责;
(二)业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并调整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一般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