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5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乐观毁灭的方针第四条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担当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一)国界四周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逼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急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我国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依据规定马上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马上启动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核实火灾精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依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准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详细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准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逼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平安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开人员伤亡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气;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相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我国赐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接受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准时供应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依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供应应急通信保障民政部门应准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当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应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抢救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打算实行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施、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算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准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施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补偿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管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管人员第四章灾后处置第四十条依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殊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四特殊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准时对森林火灾发生缘由、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状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准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我国统计局备案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赐予医疗、抚恤第四十五条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缘由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的确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准时实行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觉森林火灾隐患未准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有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准时实行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退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拘束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扬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依据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疆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我国政府协商办理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担当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担当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我国支持森林防火科学讨论,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常常性的森林防火宣扬活动,普及森林防火学问,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我国鼓舞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力量和灾后自我救助力量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对在扑救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依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我国重大、特殊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的规定,帮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急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自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在森林火灾危急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其次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施其次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其次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准时报告火情,帮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森林火险预报,实行相应的预防和应急预备措施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准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退隐患被检查单位应乐观协作,不得阻挠、阻碍检查活动其次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状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要求实行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大事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必要的防火措施其次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扬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平安宣扬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依据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其次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其次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严格管理其次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依据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准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无偿供应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准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三章扑救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灾,应马上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马上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实行相应的扑救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马上报告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我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据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准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