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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管理制度(HB-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第四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合法、合规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管理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六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当符合相应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规程要求第七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时,需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设施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八条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第十条项目建设时,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组在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第四章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各部门对已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改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四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第十五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调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调试信息第十六条需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完成备案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涉及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及相关行业类技术指南开展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八条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256执行,水泥原料矿山开采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执行第十九条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获得批复后,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与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第二十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安全环保部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安全环保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上述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报送时间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第二十一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部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五章“三同时”和竣工验收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不得出现如下违法行为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7)因本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备案后,应将平台备案资料以及其他“三同时”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笫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