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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第十一条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280元/人次,皖价费
(2012)102号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专家鉴定、专家会审、文书制作及文书送达时间)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相关医疗病历
六、办理流程L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完整的录入信息系统,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当日接收材料,每个单月的月末前录入信息系统的作为该批次鉴定人员.现场鉴定申请人按短信通知确定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与伤情、病情有关的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等检查报告单参加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鉴定后提出鉴定意见每个双月的第二个周
六、周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一周,具体时间短信通知),鉴定地点在蚌埠市二院新体检中心(银泰城西南200米).整理专家鉴定意见,召开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审议专家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出具鉴定结论
七、相关表格及样本下载(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劳动能力鉴定一表格下载)
八、咨询地址(电话)蚌埠市曹凌路7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28号-30号窗口联系电话0552-2048680监督咨询电话0552-207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