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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杰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第五条对外捐赠的类型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制度中所述“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及捐赠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纳入公司审计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