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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为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落实职责分工和职权分离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做好权限分离,相互制约,提升单位内部控制的功效,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贝U第一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各单位财务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财务支出审核人,报账员是单位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财务人员的选用必须实行回避制,其人员更换时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和离职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设专职报账员一名,资产管理人员一名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会计一名,局计财科设会计一名,负责各单位票据复核、打印记账凭证、记账、过账、结账,按月打印会计报表第三条大力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符合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得使用现金,诸如餐饮支出,其菜单、发票、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上的时间、人员、活动内容必须一致,同时报账需及时,每笔经费支出,不得超过1个月报销第四条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由经办人统一填写报销封面,由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核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然后分管领导签字,法人代表审批单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需局主要领导审核,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的,需经单位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各单位的财务档案要设置专门的财务档案柜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毁损、防散失第五条报账员每月根据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在次月5日前与计财科核对第六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不得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各单位每月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工进行公开第七条禁止用银行存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禁止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留帐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
二二、预算的控制第八条各单位按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提供正确的基础资料,如教职工人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等第九条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资金,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后上报预算草案第十条各单位严格按照教育局核定的预算数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到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维修项目的控制第十一条各单位维修项目一般分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和学校自行实施的项目两种,符合招标条件的,一律履行招标程序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委派专人作为校方工地代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类项目结算时,应注意发票上的公章是否与签定合同的单位相一致,对于由局拨专款的工程项目,应在局拨专款到位时按合同预定的方式给予支付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一般为5万元以上),应进行工程审计,待工程审计后支付尾款
四、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内部控制第十五条物资采购时应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填写购置申请表第十六条购置申请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应经单位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第十七条采购货物送达时,需履行验收程序,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员与实际使用人共同验收验收后,资产管理员同时开出验收单,并与购置申请表一并附在原始发票后,交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员根据开出的验收单登记物资明细帐第十九条报账员审核原始凭证及验收单,根据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报账,5000元以上的物资应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第二十条物资使用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在资产管理员处做好领用手续,需归还的低值易耗品(如录音机等)归还资产管理员,并做好归还手续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终了,由学校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实际保管人、分管领导共同进行物资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达到固定资产的,另按固定资产要求办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
五、流动负债的控制流动负债主要是指伙食费、代扣代缴教师的“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其他零星代付款第二十二条由分管领导负责伙食费的记录,并在学期结束前将记录单交报账员,认真进行复核,并结算代办费,做到多退少不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资表,由分管领导进行复核第二十四条每年“五险一金”缴纳基数调整时,单位应告知全体教师,并让全体教师在调整基数单上签字第二十五条将个人所得税、其他零星代付款的计算方法告知全体教师,每月将每个教师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算表张贴在各单位醒目处,或发给教师个人核对表
六、票据的控制第二十六条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各报账员向区财政局统一领取,局计财科做好登记,报账员应及时地将已开完的整本收据送交至局计财科,统一组织销号、核销工作,在年度终了,局计财科将全年已销号的所有收据移交给原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所有票据不得出借,并由专人开具
七、食堂物料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八条幼儿园食堂的物料应完善相关配送工作,如有短缺需自行采购,应做到购买人与验收、保管人员分离第二十九条负责保管的人不能同时负责库存物料的记录第三十条库存物料的盘点应由负责保管、记账以及这两者以外的第三人共同进行第三十一条教师不得占用学生伙食费,独立核算八附则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