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义工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善残联
[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和谐发展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残联人组织的延伸,把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快速的服务与残疾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扶残助残服务网络
二、服务岗位和工作甲方根据村、社区残疾人义工服务需要和乙方意愿,安排乙方在(村)社区从事残疾人相关义工服务工作
三、服务期限本协议为非固定期限,协议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义工服务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二)甲方不得强令乙方进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活动
(三)甲方不对乙方因参加义工服务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安排义工参加义工服务活动
1、乙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2、乙方患病,在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不自行办理相应的保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服务内容
1、走访辖区内的残疾人家庭,了解需求,反映呼声,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2、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辖区内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3、协助所在村、社区残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参与社会、融入社区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4、负责康复示范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协助康复医生登记康复服务记录,为残疾人提供康复需求服务
5、完成村、社区居委会、镇残联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义工服务活动协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工作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义工服务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考核不称职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义工服务协议无法履行
(三)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义工服务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残联备份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