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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协议书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协议书(精选3篇)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协议书篇1投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投资方为L身份证,住址
2、身份证,住址
3、身份证,住址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L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一月一日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协议书篇3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协议书股东各方:甲方法定地址乙方法定地址丙方法定地址丁方法定地址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丁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丙方代表人:丁方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
二、公司的成立:L公司住所为O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O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L投资人的出资额为一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2、投资人的出资额为一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3、投资人的出资额为一万元,占投资总额的%;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
四、利润分配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投资各方各执一份,共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投资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协议书篇2甲方乙方:住所: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0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L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L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