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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校经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学科门类的相应学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包括各种类别的学位研究生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
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授予次数和时间的调整,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学校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方可进入论文评阅阶段
(二)论文评阅对于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除涉密论文外全部参加盲审学位申请者应在盲审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力、校学位办将学位论文送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组织专家盲审论文盲审结果认定为“同意答辩,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一名(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审批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审批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学位授予;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10-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发布海报并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撤销学位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予以撤销学校在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前应告知相关当事人拟处理决定及-11-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学位档案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应包括研究生录取登记表、学习成绩单、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学历学位说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授予学历硕士人员登记表、学籍卡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第二十八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及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学位条例》与《学-12-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号)同时废止-13-学位申请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申请,且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二)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形第八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应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多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专业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须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确需用其他语言撰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学位论文撰写相关要求参见《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暂行规定》(见附件)第十条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查重与评阅
(一)论文查重对于申请答辩的硕士论文,应在规定的时间,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电子版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重复率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入论文评阅阶段
(二)论文评阅对于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除涉密论文外全部参加盲审学位申请者应在盲审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力、校学位办将学位论文送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组织专家盲审盲审结果认定为“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辩环节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硕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是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设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水平;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发布海报并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记录和现场照片用于存档论文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秘书名单,答辩委员会推举,并由答辩委员会主持答辩会;
(二)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指导教师可根据情况列席并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须为下列之一.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答辩委员会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本次答辩人员的三分之一;
(七)复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
(八)答辩会结束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至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交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应当依照下列要求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填写《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表决授予学位名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查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其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参会委员签字后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信投票的方式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档案等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存档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申请博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学校招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一)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二)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博士学位的情形第十七条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运用一种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主持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创造性科研成果论文一般包括论文封面、扉页、原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文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包括文献综述)、注释与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附录、附图表、版权声明等部分论文要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7万字左右第十九条博士生至少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要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博士生正式答辩前两到三个月,要组织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工作,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学校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答辩申请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办理博士学位申请手续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查重与评阅
(一)论文查重对于申请答辩的博士论文,应在规定的时间,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电子版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将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查重审核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