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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平安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矿山生产平安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第一条)刑法1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1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平安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量刑情节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量刑情节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实施以卜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消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消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b、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c、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