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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检测周期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简称《大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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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6.2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⑵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⑶安全状况等级为3敕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企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⑸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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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检验周期的缩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⑴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⑵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8-2;⑶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⑷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⑸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6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7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采用“亚钱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3.12安全附件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阀,检验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⑵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⑶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检验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技术要求安全附件
1.1通用要求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程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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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压力表检定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2.3壁温测试仪表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当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准修订说明9安全附件及仪表本次修订区分了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概念,对安全附件和仪表进行了重新界定,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等;仪表包括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2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9号公告颁布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年1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60号公告颁布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7年1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8号公告颁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83号公告颁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及其2010年第1号修改单同时废止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不再执行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2013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颁布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R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