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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本科课程建设工作,提升综合育人水平,根据《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设置与准入、实施与建设、评价与改进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课程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学生学习量计算学分的所有课程第四条课程建设应遵循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科专业还应遵循国家工程教育认证等标准)和学生个人成长规律,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各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课程体系,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各门课程的建设要在学校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实现学校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效能的最大化课程教学要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教育课程的统筹管理第二章课程设置与管理第六条课程设置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课程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在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第七条教务处是课程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管理,指导、激励、协助二级学院制定相应建设计划并检查、验收执行情况第八条二级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是课程建设的主体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课程建设计划;按照学校课程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课程检查评估;开展课程改革与建设、审定选用教材、建立完善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等第九条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归属课程的管理与建设未经学校批准,二级学院不得自行确定、变更课程归属关系
(一)课程归属由学校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所属学科专业领域、师资及条件建设情况等确定
(二)课程管理采取统一归属原则,一门课程只能由一个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在统一归属的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即各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都要面向全校开放各专业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专业课程时,非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应与课程归属单位协商
(三)仅限于某一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一般归属于专业所在二级学院
(四)课程归属有争议时,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五)新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按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第三章课程建设第十条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设成一批与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目标一致的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通过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等手段,以目标实现为导向,分批次、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各类课程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成一批凸显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优质课程第十一条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文件与资料建设、教材选用与编写等方面第十二条所有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的教研室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引进外单位的网络在线课程除外),经二级学院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课程建设要求
(一)教师队伍要形成数量适当的课程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学团队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
(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发展要求;要反映本课程领域内最新的教学研究改革和学术研究成果,注重职业规范、道德素养;要符合专业发展和行业产业需求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方法,有效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采用多元评价方式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专业课程要积极推行双主体教学,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式实施课程教学
(四)教学资源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课程建设,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在线教学监测等广泛应用,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丰富课程网上资源,为学生提供多样性自主学习空间,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教材建设学校鼓励教师编写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定位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课程教材,重点支持特色鲜明的实验实训教材和校企合作编写的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全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第四章课程实施第十四条课程实施是指通过教学活动将课程付诸教学实践的过程课程实施的主体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是课堂管理、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课程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开课单位要通过课程的科学、有序和有效实施,实现预期的课程目标,确保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的毕业达成度要求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课程教学任务;开课单位负责选派或聘请具有任教资格的教师、配置课程实施所需实验条件等资源;学校根据配排课原则安排课程;除全校性通识选修课外,二级学院应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选课,形成学生个人课表;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准备、授课、布置作业、辅导、答疑、考核、成绩登录与分析、教学资料归档等工作;学生根据个人课表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第十六条实践类(含实验实训I)课程实施要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充分挖掘现有实践教学资源、企业产业技术的进步和职业素质的要求,提前制定教学计划,设计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标准,并按计划分组分批组织实施和考核第十七条开课单位必须对课程实施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保证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施及时处理课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和评价课程实施效果,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第五章在线课程建设及混合式教学要求第十八条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通过在线课程建设和应用促进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内外相结合为主、以结果评价为主向过程评价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第十九条在线课程的建设与运行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须为本校教师,负责组织并带领团队完成课程立项、建设、发布和运行管理、课程内容更新及维护等工作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课程,根据立项政策给予经费资助第二十条在线课程建设完成后一年内,须利用SPOC教学平台,结合实体课堂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实践针对我校所有校内混合式教学,应遵照如下规范和要求开展在课程开课学期,教师须向学院提交《学院混合式教学课程开课备案表》(附件1)经学院审核、报送教务处纸质版材料备案需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和考核方式,线下学时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l/2o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班级实施混合式教学,课程考核的试卷必须一致课程教学内容具有足够深度、广度,体现学科领域最新发展,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为学生提供丰富且有效的课外学习资源并给予指导课堂、线上、课外教学活动要有整体设计,利用各种数字化技术手段收集、记录学习信息与数据,保证学习进度和任务;考核学生在真实生活或工作场景下分析、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从理论知识过渡到实际应用教学督导组在开课期间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成果、教师和助教参与到论坛答疑等教辅活动做中期调查和反馈,辅助教师持续改进教学学校定期对在线课程进行质量审核和评估连续两轮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或以上等级者,暂停该门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课第二十一条鼓励教师择优引进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的优质在线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在线课程的建设与应用鼓励教师建设在线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课程的比例在线课程建设与应用的数量与质量后续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指标体系第六章课程评价第二十三条逐步健全课程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课程建设及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掌握学校课程建设及教学实施状况,及时总结并推广优秀课程建设的经验提高学校课程教学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并实施课程评估制度,分级分类开展课程评估,根据课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制定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课程评估内容涵盖课程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团队、课程资源与条件、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等基本要素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每学年定期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由评估办牵头组织、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评估对象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职尽责,课程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学生学习效果等方面第二十六条学校完善课程自我评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国际认证组织对课程质量进行多方式全方位评估第二十七条健全课程建设管理的评估反馈机制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开课单位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学生和相关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完善课程持续改进机制在课程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和跟踪整改工作,不断提升课程建设质量与水平第七章课程失效第二十九条完善课程失效机制对课程库中有以下情形的课程,进行失效处理
(一)连续四年未进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未实施运行的课程
(二)由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重构等原因,开课单位提出失效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第三十条教务处受理课程失效申请处理由二级学院申请并经论证审定,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公布课程失效在课程库中完成相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