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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ShandongYuche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简称YuchengRuralCommercialBank)本行注册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汉槐街181号邮政编码251200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本行股份转让后的持有人(受让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除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外,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东自身及关联人或由其提供担保的其他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未全部结清之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书面同意,股份质押的具体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权再行质押;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
(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第
(六)项所列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本行章程的,本行应当免费提供股东对获得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未到期的借款
(一)流动性比例W25%;
(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W3%;
(三)不良贷款率三5%第四十二条本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含)股份或本行前五大股东,或非前五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对本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本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本行确认);
(二)承诺不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作为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承诺不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六)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第四十三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控股股东对本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与本行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三)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四)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本行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五)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不得向本行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八)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本行股东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受到限制,不得就其享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东借款形成不良,本行有权收回其在本行的股份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四十六条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前述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行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A)对本行发行债券和公开发行股份做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做出决
(十)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本行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结果;
(十六)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提案内容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达到监管部门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域设立支行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本行作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社员单位,遵守省联社章程,接受其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提案内容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情形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六十条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六十一条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指定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所有在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指定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所有在册股东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第六十三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时,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如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日前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再次通知的拟议事项应与前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拟议事项一致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主持;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六十七条本行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该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九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七十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托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本行在有关股东大会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第七十一条本行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相关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本行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变更组织形式;
(四)本行发行债券、次级债券和公开发行股份;
(五)本行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六)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本行股权激励计划;(A)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普通决议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的回避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第八十三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八十五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除独立董事外,董事应由本行股东担任本行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本行董事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五)具有担任本行董事所需的独立性;
(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拟任本行董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本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第八十六条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行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五)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
(六)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四)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违反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章,自主开展各项银行业务,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坚持“在农村地区‘扎根农村,服务农户,在城区立足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的经营方向,为广大农户、社区居民、个体经营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非法干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十一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本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状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每年度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涉农贷款的比例,确保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并报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注册登记,本行及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6)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第八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本行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A)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十二)不得有违反对本行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九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因此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任何董事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该信息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第九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第九十五条董事在履行披露其关联关系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董事第九十六条如果董事在本行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其关联关系的披露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九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一条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给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零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第一百零六条本行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3人,法人董事3人,非职工自然人董事4人,独立董事1人外部董事中非职工自然人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1/4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
(八)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合规、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七)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十八)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十)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授权高级管理层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和合规、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制订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本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本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本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本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本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大额贷款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贷款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第一百—h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会成员的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审议事项涉及的本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可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董事会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具体事由、方案及内容,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由董事长确定交由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或者将该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进行表决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贷款、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
(7)从事同业拆借;
(8)提供保管箱服务;
(9)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
(10)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1)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245.2557万元第十六条本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第十八条本行股份总数
38245.2557万股,由原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按照11的比例转入
19140.2557万股,定向募集新股金19105万股;新募集19105万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并一次募足第十九条本行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任何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逐级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节董事长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本行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一百三十五条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和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四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行董事会设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连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一百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
(六)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九)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该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
(十)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二)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
(十三)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十四)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十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十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十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十八)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十九)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十)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前款第
(十一)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前款第
(十四)、
(十五)所列情形中能够证明不会影响本人履职独立性的除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独立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应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四十六条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一百四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保证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本行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作的处理情况等内容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但在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继任独立董事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余缺后方可生效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为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运行质量,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5人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五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5人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5人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重大关联交易需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一百六十一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5人负责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一百六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5人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第一百六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应当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行章程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第二十条本行的股本结构为自然人股
16763.9673万股,占总股份的
43.83%其中自然人股中职工股
7603.8984万股,占总股份的
19.88%;法人股
21481.2884万股,占总股份的
56.17%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一)负责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及其他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四)保证有权获得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本行股权管理方面的事务;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规章、政策、本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七)负责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A)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六十七条本行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但本行监事、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分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总数的1/3第一百七十条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第一百七十一条本章程有关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适用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第一百七十二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七十七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人,非职工监事4人,即外部监事4人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八)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九)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或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询问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一百八十条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股东大会监事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第一百八十二条本行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和审计稽核部门做出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前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在5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非职工监事一致提议时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监事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履行职责,或受指定的监事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并做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第一百九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永久保存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监事会制定第三节监事长第一百九十八条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本行监事提名,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二百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第四节外部监事第二百零一条本行实行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第二百零二条外部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每届任期与职工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百零三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二百零四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外部监事1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2/3的,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适用外部监事第二百零六条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外部监事履行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外部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零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合规、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百零九条本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3名,行长助理1名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连任,连任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本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接受离任审计合规部门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第二百一十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A)拟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正常业务和管理;
(十一)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百一十一条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依序代为行使职权第二百一十二条行长应当根据本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百一十三条行长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质询第二百一十四条行长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二百一十五条行长履行职责时,可以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长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第二百一十六条行长应制订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行长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二百一十八条行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本行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百一十九条行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百二十条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第二百二十一条行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二条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做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罢免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第二十一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行长、副行长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干预,有权拒绝未经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个人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干预第二百二十三条行长、副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行长、副行长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第八章经营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本行执行国家和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百二十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导下根据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第二百二十六条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百二十八条本行不向股东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第二百二十九条本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适用《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三十条本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本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百三十一条本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第二百三十二条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行主要营业场所,供股东查阅第二百三十三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其他相关报表第二百三十四条本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本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二百三十五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百三十六条本行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从税后利润中以一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支付股东股利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本行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第二百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第二百三十八条本行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第二百三十九条本行可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本行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上述股利分配政策,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要求,并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本行应于董事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预案之日起10日内将利润分配预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百四十一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四十二条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二百四十三条本行聘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第二百四十四条本行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本行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第二百四十六条董事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百四十七条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发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百四十八条本行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二百四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般以公告方式进行,也可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送达第二百五十条本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政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公告第二百五十二条本行指定《德州日报》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百五十三条本行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二百五十四条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二百五十五条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行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五十六条本行合并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第二百五十七条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时,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该合并或者分立持异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五十八条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本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行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本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本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行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本行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本行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本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行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本行解散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百六十一条本行因本节前条第
(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决定本行因本节前条第
(二)项规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本行因本节前条第
(三)项规定而解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行因本节前条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六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行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百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六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六十六条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本行其他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行财产按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二百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本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本行终止第二百六十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第二百七十条本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规定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百七十一条本行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本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及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二百七十二条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第二百七十三条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百七十四条本行在必要时可向股东通告信息披露事宜,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的编号;
(六)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十四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收购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本行内部及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百七十六条本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一般应以本行全行性的数据为主,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二百七十七条本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八十条修改本章程应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决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百八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四章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百八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负责解释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行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依其原持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第二十七条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二十八条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九条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但奖励后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和大额股份转让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其他符合股份收购条件的情形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
(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让或注销手续本行依照前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三十条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股东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持股金额(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开发区刘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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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8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持股金额(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李红3750326禹城人民路150号6号楼2单元625室
3900000.
001.02高卫国3705032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1-L号9号楼2单元702号
3000000.
000.78赵德九3724252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88号1号楼6单元601室
103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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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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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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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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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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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