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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道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职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赛的年度审验制度
(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
(三)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为切实做好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审对象各级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五)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是否按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定;
(五)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本制度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
(七)年审单位自查报告;(A)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三、年审方式采取收费单位送审和实地审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时开展收费统计调查收费单位应当提供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自查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以及当年财务报表、帐册、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
四、年审程序
(一)组织自查每年年审前30个工作日发出开展年审工作通知,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年审公告,明确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收费单位对当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填报年审自查表,撰写年审自查报告
(二)实施年审
1、开展年审应组成若干年审小组,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在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单位实施全面审、重点审和抽查审
2、年审小组应按年审计划,提前3—5天向收费单位发出收费年审通知书实行送审的,年审部门应专人负责当场清点送审材料,并填写年审送审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名后,一份留年审部门,一份交年审单位
3、对年审中查阅的收费票据编号要详细登记,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客观记录,涉嫌收费违法行为等证据的票据资料要复印留存
4、对收费单位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后,应详细填写年审情况表,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并签字后,送交年审工作负责人签字;对收费许可证副本应当加贴已年审标签(年审贴花),加盖收费年审讫章
(三)立卷归档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收费单位年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五、年审措施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收费单位立即纠正,多收款项依法收缴,对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撤销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买卖、转借、转让、代开、移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被撤消后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六)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不按时送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审查所需资料的;(A)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六、年审处理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亮证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发出年审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涉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无证收费等收费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涉嫌违反财经管理等问题的,应移送财政部门查处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A)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检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A)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制度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A)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A)是否存在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所辖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
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市场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内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负担、企业负担等检查行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三)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