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下列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与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推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应按照质量操纵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操纵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与通常缺陷避免操纵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根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者终止鉴证业务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熟悉业务环境,应注意卜列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下列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同意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缺失鉴证.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缺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缺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缺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同意扣除的境外应税缺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同意扣除的境外投资缺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不征税收入包含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与其他.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H“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L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2号文件)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免税收入包含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其他.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关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与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含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笫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含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减计收入包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与其他.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关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与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与禁止并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与《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包含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与其他.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与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者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者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卜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7号文件)与《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能够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A)收入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特殊关注
(1)通常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FI;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表》第二节扣除类项目鉴证第九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缺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口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通常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含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含销伐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与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含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与其他.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含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与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含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含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含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与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含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含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一致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使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者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特殊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有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与特殊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者特殊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1=1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与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埋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与特殊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者与上期相比变动特殊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类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H)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者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与特殊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杳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与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缺失鉴证.鉴证资产减值缺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缺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缺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缺失的发生情况与入账金额.鉴证资产减值缺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缺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通常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缺失、出售无形资产缺失、债务重组缺失、罚款支出、非常缺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缺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缺失、出售无形资产缺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含其他支出.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通常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一致被鉴证人,应填制不一致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通常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第I•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包含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与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通常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一致被鉴证人,应填制不一致的收入明细表与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与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审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与应转回的往常年度计提减值准备.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二.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者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同意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尸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往常年度结转扣除额与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与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与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熟悉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与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者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者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者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操纵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操纵制度情况表或者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A)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者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第五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六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与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者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第三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收入类项目鉴证第七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同意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同意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与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含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与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与《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含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
(2)不一致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与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往常年度结转额与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俏售(营业)收入额范围与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鉴证表》(A)捐赠支出鉴证.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关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与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关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与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含广告性赞助支出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木)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与《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俏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与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木)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与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鉴证.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与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会计上同意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同意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才兑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缺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同意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同意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与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同意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同意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FI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与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与住房公枳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与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与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使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箱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同意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卜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同意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支出.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L51号文件与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同意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9]70号文件)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加计扣除包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与其他.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与《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通常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表》第十一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往常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与往常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额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往常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缺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缺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缺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鉴证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额鉴证表》第三节资产类项目鉴证第十二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缺失鉴证.资产缺失应根据《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88号文件)与《关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资产缺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缺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缺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缺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与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缺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缺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往常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缺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往常年度资产缺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能够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鉴证资产缺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缺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与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卜六条、第六卜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I口I、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I可、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缺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通常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与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含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与其他.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含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含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也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含已赚保费与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含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含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与附属单位缴款.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一致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与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特殊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特殊或者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卜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与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意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缺失、资产折旧摊销与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己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与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往常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一一其他鉴证表》第四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第十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含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缺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确认同意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等同意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第五节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第十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第十五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境外应税所得鉴证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与财税
[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往常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往常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往常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往常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能够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者往常年度亏损,境内不能够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缺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缺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能够用境内的所得弥补.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与财税
[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往常年度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有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与财税
[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往常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与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往常年度所得税额与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口|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与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往常年度所得税额.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与《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与《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第七节税收优惠项目鉴证第十六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减计收入鉴证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在木指南第卜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
[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号文件)与《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包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F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与其他.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2)关于不需要报经矛兑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与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FI录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08]115号文件)与《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木兑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包含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与其他.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取得专用设备购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5)确认本年度抵免往常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第八节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第十七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减免所得税额鉴证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08]10号文件)与《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己预缴的所得税额包含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与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等项目.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根据财预
[2008]10号文件与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与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第四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第十八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审查推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含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推断,应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它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与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推断,应分析研究、推理推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
一、正确的结论第十九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熟悉业务环境,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设立时与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关联企业名单;.往常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要紧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会计政策调查表;.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单位现在执行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操纵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企业内部操纵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者外部评价报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的内操纵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与会计核算资料;.对外投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与会计核算资料;.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与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第二十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取得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与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FI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第二十二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A)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第二十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缺失的鉴证,应收集卜列鉴证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杳向关联方交易销出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下列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与《事也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与入账金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通常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者《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通常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缺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操纵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缺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资产缺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缺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缺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第二十四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储存与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能够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在工作底稿整理与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者扣除事项的存在或者发生证据;.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审批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者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者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往常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往常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往常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与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第五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第二十五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下列简称“鉴证报告”),假如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指南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
[2007]026号)同时废止附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业务约定书备案号:甲方(委托方)甲方税务登记号乙方(受托方)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约定
一、委托事项(一1)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含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有关的内部操纵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与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与甲方内部操纵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与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与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协助,要紧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与其他有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与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者提供证据;
(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整(¥)o(-)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其余费用按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估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者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
(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含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与使用(-)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与类蛰,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一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者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者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与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假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早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早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与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其他收入.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通常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一致被鉴证人,应填制不一致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同意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通常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第八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才兑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包含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与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通常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一致被鉴证人,应填制不一致的收入明细表与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与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同意捐赠收入鉴证.同意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同意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同意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同意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同意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者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鉴证同意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同意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FI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根据、税法根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有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不兑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者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缺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木)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A)通常重组鉴证.通常重组应根据财税
[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鉴证通常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鉴证通常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通常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含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与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显资产纳税调整表》(+)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与《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者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