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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与缺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
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含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假如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缺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税前扣除财产缺失的审批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缺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与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缺失,应在有关财产缺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缺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缺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缺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缺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缺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缺失;
(6)按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缺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缺失;
(8)国家规定同意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缺失第八条企业财产缺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有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缺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杳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缺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九条企业的财产缺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下列简称省级税务机关)能够根据财产缺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缺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企业财产缺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缺失申请的受理与审批,除听证与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务必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务必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务必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缺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务必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第十四条企、也税前扣除财产缺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缺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财产缺失认定的证据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缺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缺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六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缺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要紧包含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者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与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也推断与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书第十八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操纵制度完善的能够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缺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者承担责任的申明,要紧包含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与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有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者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缺失项1=1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与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缺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第四章货币资产缺失的认定第十九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缺失现金缺失确认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说明及有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第二十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缺失申请税前扣除务必符合卜.列条件之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含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说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缺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I可的部分认定为缺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根据法院判决、裁定或者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缺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者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缺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缺失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缺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根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与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务必有法院判决或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第五章非货币性资产缺失的认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存货发生的缺失包含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与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缺失第二十四条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根据(包含有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根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与内部核批文件第二十五条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者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与内部核批文件第二十六条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与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与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缺失包含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缺失第二十八条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确认缺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与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与内部核准文件等第二十九条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与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第三十条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与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与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缺失包含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与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与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缺失第三十二条因停建、废弃与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根据第三十三条由于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与核准文件第三十四条工程物资发生缺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缺失的规定进行认定第六章资产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的认定第三十五条存货出现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
(一)己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同时已无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出现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第三十八条投资出现卜.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者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竟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者一年以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说明已形成财产缺失或者者已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与责任与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缺失可收I3金额能够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与长期投资的可收I可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l%o已按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缺失的各项资产务必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与已估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第四十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投资因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情形,应根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缺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己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与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第四十一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缺失进行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缺失的认定第四十二条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缺失申请税前扣除,务必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缺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类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缺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者缺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第四十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应根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缺失(-)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含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者缺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第八章其他特殊财产缺失的认定第四十四条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缺失申请税前扣除,务必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法律、政策根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第四十五条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根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缺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根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根据.第四十六条除国家规定能够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含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也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缺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与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缺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第四十八条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根据拍卖或者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缺失第九章责任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与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与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与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缺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者审批的,或者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与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执法贵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缺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使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缺失,或者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缺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与经审批扣除的财产缺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r•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证据或者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与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缺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L9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下列简称税法规定)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与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与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下列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根据与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七条纳税人依法能够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者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能够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下列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者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与违规审批减免税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与审批实施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根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与其他材料第十条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能够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同意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与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有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杳,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杳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下列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务必在20个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务必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务必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口起10个工作□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务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下列资料备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与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要紧内容包含(-)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含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与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与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与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者审批的,或者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与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使用欺编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与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者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费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全面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与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含减免税项目、减免根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与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含减免税基本情况与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与建议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口起执行往常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开发企业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与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与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与经营场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习惯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与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与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同意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务必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甩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I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者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具体包含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含烟草制品零售)、住宿与餐饮业(不包含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同时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含直接从事综合商品俏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当年安置卜.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含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与辅也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也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务必符合下列条件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者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下列简称“三类资产”)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与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也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及意见与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列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f•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要紧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进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要紧包含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自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与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与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与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者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与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含企业事也单位所属研究所与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与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与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务必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务必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要紧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要紧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与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务必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与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与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缺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同意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指赠,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类赞助支出;(A)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与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实行定期减税或者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能够逐年连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卜二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十五口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卜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与《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也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
(94)财法字第3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与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条例第二条
(一)项至
(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
(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者组织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者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务必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含为机关办公与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务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隙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含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进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进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与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含种植林木、林木种子与苗木作物与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务必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与苗木作物与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与苗木作物与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与苗木作物与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务必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与苗木作物与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务必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务必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务必具备卜.列条件.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务必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与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与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务必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含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I可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务必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与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进展的产业、产品与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与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与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有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者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与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务必是生产与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务必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务必具备一定的生产与装配条件与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与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很多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很多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很多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有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5]115号)2005-01-2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
(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下列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总局两个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条件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不得审批同意其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与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下列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估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估计全年销售收入、估计全年销售收入与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与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含上半年实际支出与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根据与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与原因说明凡由省级下列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卜属企业(包含微利企业、亏损企业与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与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入,包含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与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含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与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纵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含微利企业、亏损企业与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与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与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与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与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与费用,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与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与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与检杳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四、本通知从审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往常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8日国税发
(199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者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一)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三)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3日国税发
(1998)127号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1995]198号)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
[1996]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者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者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务必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者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含附表,下同)与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一)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者机构
(二)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者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上级企业或者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杳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三、税款预缴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者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四、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下列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根据;
(四)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者机构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最终送达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监督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认真监管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用与自身经营业务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有关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障对汇缴企业的征管与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与单位附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式样)(成员企业名称):你单位XXXX年度经汇缴企业向我局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亏损额)XXXXXX元,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特此证明税务机关(章)XXXX年X月X日2002年3月18日国税发
(2002)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往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与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往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时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下列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下列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与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口往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通常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下列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者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也与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与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与有关的税务事项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与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才兑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H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也经营管理体制与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与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第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与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应按月或者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口内申报入库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与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能够使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者十二分之
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者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进展与完善,原对汇缴企、也与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与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与调整成员企业范围与就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辘就H螭、集柯2001年2月9日国税发
(2001)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F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者集团母公司(下列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下列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理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与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与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与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与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通常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与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称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者四级成员企业,同时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假如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卜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卜
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往常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者往常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与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与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与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导与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70号)2003-06-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情况与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与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核权限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兖中,应对企业或者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者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与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四、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与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取消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紧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与检查,核实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与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五、取消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与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取消审核权后,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与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与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六、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8号)规定,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务必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与检查
七、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审批权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7号)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除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此项审批权限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与下列条件,加强评估与检查(-)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知(-)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关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与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与条件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与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82号2004-06-30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现就取消与卜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与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能够逐年弥补,但是连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含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往常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能够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熟悉掌握各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与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与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杳,熟悉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与会计核算需要,与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下列简称“加计扣除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下列方面加强管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
(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含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条例第五条
(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含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与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
(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类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与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
(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与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
(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与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
(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条例第五条
(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与其他收入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不兑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与缺失,包含(-)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与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与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与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俏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保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缺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与投资缺失与其他缺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同意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第九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含向保险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与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同意扣除包含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同意扣除的工资标准包含企业以各类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同意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含中国青少年进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与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第卜三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与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第十四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者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第十五条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与统筹基金,包含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务必帐证健全,并能从不一致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与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与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与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掂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下列工作.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者项目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含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五)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认定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与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软件企业需要认定与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需要认定取消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与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
(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
(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与年审企业可根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4)财法字第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下列方面做好管理工作.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早申报扣除;
(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儿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务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务必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下列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与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与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与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与坏帐、呆帐缺失的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缺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能够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下列方面加强管理工作.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缺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与《金融企业呆帐缺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与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I)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取消该审核项目后,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06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7号)分别规定,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与省级下列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务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取消该审批项目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有关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十二)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7号)规定,邮政、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取消该审批项目后,邮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支出,可在购置当年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关于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同意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假如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下列方面加强管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帐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该项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列税务机关后,具体应掌握.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国税局或者者地税局根据征管范围分别行使审批.原属省及省下列的审批项目,由省级税务机关本着便利、高效与透明原则,适当调整下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国、地税务机关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卜级税务机关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对卜.级税务机关审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工作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规定,税收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务必通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该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及省下列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减免企业所得才兑的管理具体应按卜列原则处理.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与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确定审批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管理程序暂维持不变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整顿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应切实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根据审批事项改革的具体方案,及时制定有效的后续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应对改革后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计策,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改革与管理工作中的情况与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二O四年六月三十日第十六条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与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第十七条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能够据实扣除
(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与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第十八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缺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者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同意扣除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与流淌资产盘亏、毁损净缺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与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者在当期扣除笫二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合范围、定额、分配根据与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摊俏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七条
(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
(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者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
(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缺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条例第七条
(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与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与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
(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缺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条例第七条
(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同意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条例第七条
(七)项所称各类赞助支出,是指各类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条例第七条(A)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能够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者分期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含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或者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者运用的资产,包含现金及各类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与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II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与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与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同意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同意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与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与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根据与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同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箱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与合同或者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与合同或者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含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与不计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与利息等支出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与领用,事实上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能够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八条
(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与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者免税第三十八条条例笫八条
(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者免税第五章税额扣除第三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含减免税或者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与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与缺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能够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能够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第六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操纵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缺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与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四卜五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能够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或者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与年度会计报表第四十九条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第五十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与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能够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能够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与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能够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能够按完工进度或者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约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不得漏计或者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第五十七条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口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六十条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4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5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
(1998)182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分别简称《条例》、《细则》与《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与《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激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根据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者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与部署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与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养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与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第八条纳税人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亏损或者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第九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口起30口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能够连续计算第十条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纳税人务必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者漏报户第十三条纳不兑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I•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要紧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者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者限期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第十六条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者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第十七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与管理工作提供线索与建议第十八条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口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含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卜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含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
(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
(1997)189号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与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往常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连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一致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连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务必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者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往常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FI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务必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与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含往常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财产缺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企业财产缺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者操纵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含商誉)与其他资产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缺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缺失、坏账缺失、存货缺失、投资转让或者清算缺失、固定资产缺失、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缺失、无形资产缺失与其他资产缺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缺失与经审批扣除财产缺失;按缺失原因分为正常缺失(包含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缺失(包含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缺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缺失政策因素造成缺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缺失与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缺失,应在缺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早或者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缺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与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缺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缺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缺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者卜.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缺失所属纳税年度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缺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者补偿,应在价值恢好或者实际取得补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