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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公司占有、使用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对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及时更新固定资产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五条各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报审计后将审计确认的固定资产信息,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章实物资产报废报损第六条实物资产报废是指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实物资产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七条各公司应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处置实物资产的报废和报损其中,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行处理单笔不得超过30万元;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则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报资产公司备案须报资产公司审批的实物资产,资产公司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权限报批处理第八条企业进行实物资产的报废、报损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资产价值的原始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或产权证明等;
(二)资产的账面净值
(三)能够证明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或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九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公司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十条各公司应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其中,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笔不得超过50万元,净资产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单笔不得超过30万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资产公司备案;须报资产公司审批的,资产公司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权限报批处理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其财产清偿后不能弥补损失的,应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应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或者属其他情形,且能够提供债权确已无法收回或收回成本明显高于债权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公司内部资产核销的相关决议;
(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监督与约束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处置资产,将追究子公司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