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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认定工作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的四级认定原则第五条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和省各承担50%o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第四章勤工助学管理第十三条宗旨及原则
(一)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有限、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展开
(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学生处办公室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10-各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学生日常勤工助学申请及考核工作学生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统计、审核及资金发放第十五条资金来源为保证学生在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第十六条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三)学习刻苦,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
(四)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五)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
(六)符合所设岗位的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一)校园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每学期学院各用人部门按照本部门实际,本着“精简、合并、高效”的原则,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类别向学院书面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提供明确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学生处根据各用人部门上报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统一分配到各用人-11-部门,并张榜公布.学生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用人单位(部门)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岗位数,对申请人按勤工助学的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学生处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各用人部门的面试,由用人部门确定使用人选,报学生处备案,并张榜公示.各用人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每月10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计、审核,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核减或取消其部门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按照社会服务等类别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每月工作时间30小时计酬,200-300兀;-12-
(二)工作考核标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合格、不合格等级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受限条件
(一)生活不俭朴、铺张浪费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四)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者;
(五)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者;
(六)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七)因勤工助学影响正常学习者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13-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临时困难补助管理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时间
(一)申请条件L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重大疾病、或死亡等),导致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且有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学生家庭遭遇洪水、地震、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且有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事件发生三个月以内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二)申请、审批时间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时间为每月的1-10日,同月的11-18日为审批、发放补助时间第二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及补助标准
(一)申请、审批程序L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证明);.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1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报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由计财处通过银行卡将补助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学生,一次性补助金额为1000-5000元第六章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减免学费范围我院就读的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二十四条减免学费条件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无违纪,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
(三)国家规定学费减免的学生第二十五条减免学费受限条件
(一)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不勤奋刻苦,考试作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不俭朴,行为不文明,作风散漫,抽烟酗酒,配置高档手机或电脑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而未申请学校勤工俭学者;―15一
(五)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六)在填写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和申请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者;第二十六条减免学费的额度及名额视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及减免学费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可减免一年以内的学费第二十七条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的相关证明;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意见;
(三)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减免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并报学院审批第七章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第二十八条学费补偿代偿的程序和方法应征入伍大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业务L网上报名,打印表格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学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院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16-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院审核盖章学院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学费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注所交学费或贷款总金额并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县武装部审核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学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17-理中心审核第二十九条学费补偿代偿的标准.国家对每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涉及资助对象如发现有情况不符、滥竽充数、弄虚作假,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18-学生干事为助理、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第六条认定等级及比例
(一)特别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孤儿、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学生肢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家庭成员中有需长期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者;.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困难.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家庭子女;.家庭有残疾人需要长期供养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损失较大造成经济困难者;.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一般困难.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收入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大学非义务教育的;.来自贫困或者边远地区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四)不困难学生家庭无上述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情形,家庭经济收入能正常维持并保证学生日常支出者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学生家庭情况调查(每年6月1日一9月20日)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6月15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认定评议(每年9月20日—10月10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精准扶贫户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10月10日一10月20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二级学院公示(10月20日一10月25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请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复议
(五)建立档案(10月25日一10月30日)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学院审核、公示(11月1日一11月10日)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三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第八条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贷款对象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市、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一)首贷流程L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从在线系统中导出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双面打印,学生于空白处签字.携带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续贷流程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个人主页.点击贷款申请,再点击“新增填写好相关信息(有红色*号的为必填),再点最下面的“提交”.点击“导现申请表”,将填好的申请表导出并打印.携带好下述材料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既可签订合同.最后将受理证明交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流程经办行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第十一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一)按期还息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负担.借款人毕业后当年9月1日起至12月的利息和以后每年的利息均按年计收;.借款人毕业后应于9月1日前通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11月底前把应付利息存入个人帐户;3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按期还贷借款人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进入还款期(如20**年毕业,则20**年12月20日需偿还本金)L借款人或家长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数额,从毕业第二年12月开始准备还款金额.借款学生或家长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还款存入个人帐户;
(三)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日为每年1月至10月(11月至12月因系统发放本年度助学贷款和计算上年度利息,无法提前还款),由借款学生或家庭于当月10日前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还贷资金提前存入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合同签订频度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即可办理(从20**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
(二)贷款额度及用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三)贷款期限及宽限期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五)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六)还款规则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七)贴息及风险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