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院保护性医疗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医院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尊重病人的人格各级医务人员均不得妨碍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理缺陷和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
二、患者及其家属的既往史、生活史、婚姻史
三、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等
四、病患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护人员公开,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病人隐私
五、患者因某种原因要求旁观者退避时,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意见
六、为保证病人隐私安全,不在任何的通讯形式中向病人及家属等解释病情
七、门诊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可能涉及到病人隐私的,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同时避免在病人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八、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实施检查、治疗时,做到一人一诊室或设置必要的屏障措施,保护病人躯体隐私
九、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报告必须由病人本人领取如必需由他人领取报告时,须出示病患授权书和病患身份证
十、在履行可能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病人,注意尊重病人,在向病人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